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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9-21 17:29:51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落實《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要求,推進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支援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保障繳存職工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責分工

  (一)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負責審核職工繳存和已貸款情況,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書面證明,並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相關資訊。

  (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及受委託銀行負責異地貸款的業務諮詢、受理、審核、發放、回收、變更及貸後管理工作,並承擔貸款風險。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與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要定期對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核對,掌握提取、還款、變更和逾期情況。

  二、辦理流程

  (一)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諮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二)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資訊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四)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五)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歸還貸款。

  三、相關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的指導監督。各城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抓緊出臺異地貸款業務細則,確保異地貸款業務有序開展。

  (二)異地貸款業務繳存資訊核實聯繫人要盡職盡責。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認真核實相關資訊。如資訊核實聯繫人、聯繫方式有變動,請以書面形式,及時報我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將建設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資訊交換系統。各城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積金中心要按照異地貸款政策要求,抓緊開展資訊系統升級改造,優化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流程,適應全國異地貸款業務資訊化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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