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資訊有誤影響賠付
- 發佈時間:2015-09-17 02:32:59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2014年春節,張先生出國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海外旅行意外保險,保障項目包含旅行醫療費用、旅行個人責任、旅行取消、旅行縮短、旅行延誤等保障項目。
張先生在登機前卻被告知因簽證問題無法登機,隨後核對簽證日期發現由於使館工作人員的疏忽將自己的簽證截止日期寫成了自己的出生日期,導致張先生無法赴國外旅遊,同時預訂的機票和酒店也相繼作廢,遭受了不小的經濟損失。為此,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但遭到拒賠。
■調解結果
張先生認為,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旅行或住宿由於無法控制的、不可預見的情況而取消”,應當屬於該保險合同的賠償範圍,大使館的工作人員將自己的簽證日期寫錯不是自己主觀故意造成的,同時也應當屬於自己無法控制和不可預見的,自己因為旅行取消導致的酒店機票等費用理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則認為因為張先生在拿到簽證以後沒有仔細核對簽證中的有關資訊,如果認真核對會發現其中的錯誤資訊,並及時向大使館提出申請進行修改,這完全是因為個人疏忽而導致沒能夠如期旅行,因此無法向其進行賠付,但是考慮到張先生的行程確已取消,所購買的保險産品未發揮效力且已經預訂的酒店機票等費用無法退還,保險公司願意為張先生退還購買保險所繳納的保險費。
經過調解員的反覆説明,張先生最終意識到如果自己在辦理完簽證以後仔細核對上面的資訊是可以避免的。考慮到這個因素,張先生接受了保險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申請雙方對“無法控制的、不可預見的情況”理解産生的歧義,申請人張先生認為使館工作人員將簽證日期打錯應當屬於自己無法控制的情況,但是忽略了自己有仔細核對簽證資訊的義務,如果張先生在拿到簽證以後仔細核對資訊發現其中的錯誤,就能及時找到使館工作人員進行修改,避免經濟損失的發生。
因此建議廣大投保人在網上投保時應當認真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中對於保險責任和相關免責事項的約定,仔細核對旅行所必須單證的準確性,避免因疏忽大意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 牛穎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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