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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市:修訂市級分散採購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9-16 09:36:2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江蘇省南通市財政局日前制發了《南通市市級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辦法(修訂稿)》,對分散採購的限額標準、採購方式、資訊公開、履約驗收等進一步予以明確。

  據了解,2005年,該市財政局制定了《南通市市級政府分散採購管理辦法》,明確凡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分散採購活動及屬於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因情況特殊經市財政局批准而自行組織採購的,適用該辦法。修訂後的辦法調整了分散採購的範圍,將市級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暫定為10萬元,凡單項或批量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採購項目,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由採購人組織分散採購。

  修訂後的辦法明確,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因特殊情況擬實施分散採購的,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式。分散採購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採購方式進行。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服務類、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貨物類項目,應依法組織公開招標。公開招標因故變更為非公開招標,非公開招標變更為單一來源方式的,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式。

  修訂後的辦法還對分散採購的資訊公開、評審專家抽取、履約驗收管理等予以明確,要求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示分散採購結果,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中標金額、中標供應商名稱、中標通知書及合同的相關要素等。同時要求,採購人應按採購文件的約定加強項目驗收,未上傳項目驗收單的,財政國庫部門不予付款。大型或者複雜的項目,可邀請國家認可的品質檢測機構或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參與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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