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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係

  • 發佈時間:2015-09-16 05:45:5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除帶薪年休假外,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假、事假。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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