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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董秘不能止于自律

  • 發佈時間:2015-09-16 02:31:13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一家之言

  完善董秘他律制度,遠比規範自律重要。之於當下而言,我們有必要在規範上市公司自律範本的同時,儘快完善針對董秘的他律制度。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牽頭編寫的《董秘資訊披露實用手冊》(以下簡稱《董秘手冊》)近日正式發佈。應該説,這份涵蓋內容極廣、總篇幅超過23萬字《董秘手冊》的正式發佈,對於正處於多事之秋的A股市場,不僅是對上月底證監會啟動嚴打違法違規行為的有力呼應,而且更是強化董秘自律監管的必讀範本。

  眾所週知,相比美國等成熟資本市場,A股上市公司董秘的職責更多、地位更高,以美國上市公司為例,其董秘一般為上市公司中層,而A股上市公司董秘卻都為高層,另外,美國上市公司董秘只專注于資訊披露,主要負責投資者關係,而A股上市公司董秘不僅承擔資訊披露的職責,而且還負責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外聯,此外,相當一部分還要參與負責上市公司的資本運作和兼併重組等。

  但是,在肯定深交所牽頭髮布《董秘手冊》的同時,我們還應該認識到,相比于《證券法》和《公司法》所涉董秘的法律法規,《董秘手冊》僅具有強化其自律監管的功能。而其中針對董秘開展市值管理所提示的“高壓線”,其實在董秘資格考試中早已明確,此外,《董秘手冊》要求董秘應及時監控“股吧”輿情,則貌似有畫蛇添足之感。

  規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董秘的職業操守,僅靠強化其自律監管遠遠不夠,過猶不及式的輿情監管則更是董秘力所不能逮。

  其實,只要進一步正視當前上市公司董秘的職場亂象、並深入反思歷年來我國A股市場資訊披露失真的根源,我們就會明確感知,A股市場董秘職業操守的普遍缺失,並不在於其缺乏自律監管,而在於他律制度的不夠完善。

  當下A股市場對董秘賦予了過多職責。其實,對於上市公司董秘而言,其核心職能應該是負責投資者關係,包括資訊披露、接待機構投資者、安排業績交流會等,均可涵蓋在負責投資者關係之內。而諸如資本運作和兼併重組之類的,儘管董秘作為管理層之一,有參與和建言的必要性,但是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將其作為主導者,則顯然並不合適。

  而且,董秘應有權利目前並不能得到必要的保護。在一股獨大較為普遍的A股市場,董秘欲在上市公司立足,往往必須唯大股東馬首是瞻,這就導致上市公司董秘必須在大股東利益和監管底線之間玩平衡,有時甚至為了滿足大股東利益而不惜突破監管底線。

  完善董秘他律制度,遠比規範自律重要。之於當下而言,我們有必要在規範上市公司自律範本的同時,儘快完善針對董秘的他律制度。比如,有必要借鑒美國上市公司董秘的職責定位,A股上市公司董秘不宜兼職太多,諸如*ST星美董秘兼總裁的現象則更應扭轉;而在一股獨大較為普遍的A股市場,相比其他成熟資本市場,更有必要強化董秘的權利保護,《勞動法》和《公司法》中涉及對員工的權利保護,應該在董秘身上得到應有體現,以防止董秘擔心大股東對其穿小鞋而無奈違規。

  □楊國英(經觀智庫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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