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21種欺詐行為 可要求增加賠償額度
- 發佈時間:2015-09-15 07:29:45 來源:燕趙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陳霞)昨日,記者從石家莊市工商局了解到,消費者遭遇到21種欺詐行為時,可以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
石市工商相關人士介紹,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出現下列6種行為或情形時,視同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包括: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偽造産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産日期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外,如果消費者遭遇到經營者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這4種情形的,也視為欺詐行為。
經營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資訊中的欺詐行為情形包括以下9類: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説明和演示;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品質、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從事服務業中的2類欺詐行為情形包括: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品質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仲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資訊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石市工商部門提醒,如果消費者在消費時發現經營者存在上述三大類共計21種欺詐行為後,有權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遭遇商家不按規定賠償時也可及時撥打12315維權投訴電話,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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