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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將對國企領導人員實行差異化薪酬分配

  • 發佈時間:2015-09-14 17:4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9月14日電 (譚翀)今日,國新辦就《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舉行吹風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珍在會上表示,新一輪國企改革,將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

  張義珍介紹説,《關於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對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主要包括三方面改革任務:

  一是堅持分類管理,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對於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由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企業負責人,重點是嚴格規範薪酬結構(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構成),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形成機制,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對通過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其薪酬結構和水準,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二是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結合,建立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組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其基本年薪根據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和承擔風險等因素確定;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確定。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確定其薪酬也要考慮所在企業的不同功能性質、不同經營規模的區別以及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等方面的差異性,加強經營業績考核。同時,實行契約化任期制管理,完善嚴格退出機制,對未完成約定目標任務、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水準。無論對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還是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都要在綜合考慮有關群體工資水準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其薪酬水準,推動形成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係,調節不同企業負責人之間的薪酬差距,進一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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