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遠洋漁船《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將於12月1日生效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9-14 16:46:00 來源:中國農業資訊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網訊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組織編制的《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遠洋漁船2015)》(簡稱“2015規則”)將於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實施。“2015規則”是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為適應新時期遠洋漁業安全生産管理的要求所修訂頒布的適用於遠洋漁船檢驗的技術規則,將替代2000年頒布實施的《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簡稱“2000規則”)中有關遠洋漁船檢驗的規定。這也是我國首部為遠洋漁船專門制定的《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
現行的“2000規則”頒布至今已有15年。多年來,“2000規則”為我國遠洋漁船管理與國際公約接軌,保障我國遠洋漁船在國際海域暢行無阻,提升我國遠洋漁船安全管理水準,促進遠洋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多年來,我國遠洋漁船整體裝備水準顯著提高,現代化、專業化、標準化的遠洋漁船船隊初具規模。截至2014年,全國作業遠洋漁船達到2400余艘,遍佈世界3大洋40個國家。但遠洋漁船安全事故屢有發生,僅2014年就有發生沉船事件的遠洋漁業安全生産事故10起,遠洋漁業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不容忽視。隨著遠洋漁業的迅猛發展,新船型、新技術、新裝備在新建遠洋漁船中得到更廣泛的應用,以及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斷強化,《國際漁船安全公約2012年開普敦協定》生效進程加快等,確保遠洋漁船的技術安全是當前漁業船舶檢驗管理工作所面臨的新的挑戰,“2000規則”已不能適應當前遠洋漁船安全管理和發展的需要。為此,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組織有關專家,對“2000規則”開展了修訂工作。通過對我國遠洋漁船的實際狀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吸收行業管理部門、船舶設計修造單位、遠洋漁業企業以及漁船檢驗機構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考慮遠洋漁船現狀和發展趨勢,以及《國際漁船安全公約2012年開普敦協定》等因素,歷時2年編制完成了“2015規則”。
“2015規則”全書共16篇57章約40萬字。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檢驗與發證、噸位丈量、載重線、船舶構造、船舶穩性、輪機、電氣、消防、救生設備、航行設備、信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船員艙室設備、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結構與設備、起重設備等方面的法定檢驗要求。在規則編制過程中,統籌考慮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1969年國際噸位丈量公約》、《73/78防污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和正在生效進程中的《國際漁船安全公約2012年開普敦協定》等要求,堅持“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針對遠洋漁船生産作業海域分為大洋性與過洋性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的檢驗要求,增加了規則的操作性;針對現行規則檢驗項目“多、繁、雜”的問題,進行了重新梳理分類,強調了船舶所有人、設計修造企業和監理檢測機構在船舶“建、修、用、管”中的安全管理責任,突出了漁船檢驗機構監管職責。與“2000規則”相比,“2015規則”主要做了以下重大修改:一是突出法定檢驗職能定位,改革檢驗監督管理方式,明確劃分出屬於品質控制管理內容的由修造企業負責;二是建立漁船安全狀況聲明制度,為改革創新大洋性漁船(超低溫金槍魚釣船)年度檢驗機制進行了有效的探索;三是提出了適合過洋性作業漁船的安全技術要求,節約了安全生産成本,提高了實際可操作性;四是增加了船舶構造安全要求,更加符合遠洋漁船大型化現代化發展的趨勢;五是檢驗證書有效期限從4年調整為5年,不僅與漁船管理登記和國際公約要求一致起來,而且方便了管理相對人。
新頒布的“2015規則”是我國遠洋漁業“走出去”30年來第一部專門適用於遠洋漁船的技術法規,既是遠洋漁船設計、建造、營運及管理的安全準則,又是漁船檢驗機構實施遠洋漁船檢驗工作的執法依據。“2015規則”的生效實施,將有利於全面有效推動遠洋漁業安全管理工作;有利於遠洋漁業企業認真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産責任體系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於設計修造單位提高遠洋漁船設計修造品質;有利於漁船檢驗機構全面依法履行檢驗監督管理職責。“2015規則”的生效實施,順應了遠洋漁業“走出去”戰略要求,將為實現海洋漁業裝備現代化和貫徹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發揮積極作用。
同時,為與“2015規則”配套,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組織修訂了《鋼質海洋漁船建造規範(2015)》,並已于7月1日生效實施。《鋼質海洋漁船建造規範(2015)》主要突出了漁船建造標準等技術特性的內容。
為切實推動新近頒布的規則和規範的有效貫徹落實,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將於9月下旬開展宣貫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