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高管將實行差異化薪酬制度 與經營業績掛鉤
- 發佈時間:2015-09-14 11:02: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昨天(13日)正式公佈。今天上午10點國新辦舉行有關國企改革的政策吹風會,國資委、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等部門領導通報相關情況。
人社部副部長張義珍在吹風會上表示,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建立健全國有企業薪酬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2014年11月5日,黨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這次《指導意見》又進一步明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方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主要包括三方面改革任務:
一是堅持分類管理,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對由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企業負責人,重點是嚴格規範薪酬結構(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構成),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形成機制,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對通過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其薪酬結構和水準,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可以採取當中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二是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結合,建立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組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其基本年薪根據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和承擔風險等因素決定;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確定。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確定其薪酬也要考慮所在企業的不同功能性質、不同經營規模的區別以及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等方面的差異性。加強經營業績考核。同時,實行契約化任期制管理,嚴格退出機制,對未完成約定目標任務、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水準。無論對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還是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都要在綜合考慮有關群體工資水準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其薪酬水準,推動形成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係,調節不同企業負責人之間的薪酬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目前,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工作進展順利。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已全面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改革方案除西藏外已全部批復,中央部門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改革方案正在履行報批程式,將於近期完成批復。中央部門和地方省級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從2015年1月起實施。(記者莊勝春 郭淼 劉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