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省提改革國企負責人薪酬制度 降薪非目的
- 發佈時間:2015-09-01 09:13: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獲審議通過已有一年時間,並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記者注意到,迄今已有28省區市在不同場合提出要深化國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
隨著本月27日貴州省《關於深化省管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見》的出臺,目前至少已有貴州、湖北、山東、浙江和廣東5省對外公佈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分析這些改革方案不難看出,國企負責人薪酬結構漸趨明朗,考核評價結果對薪酬影響加大。業內人士預計,下一步改革將在規範組織任命的國企負責人薪酬分配的同時,加大市場化選聘國企高管的比例,通過引進高水準人才來提升企業競爭力。
重新確定薪酬結構 糾正偏高收入
201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出此次改革要實現薪酬水準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範、監督有效,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
這代表改革將降低央企負責人中偏高、過高的薪酬水準。如何才能合理確定薪酬?人社部副部長邱小平表示,要考慮三方面的情況:一看企業負責人的作用和貢獻,二要考慮其由組織任命的特殊性,三要統籌考慮企業職工、公務員等群體的工資水準。
基於上述考慮,《方案》規定,改革後的央企負責人薪酬由基礎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從各地情況看,國企負責人的薪酬結構均照此制定。
對於基本年薪,各地明確,將按照上年度省屬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廣東省還要求,基本年薪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同時明確發生經營性虧損的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應適當下調。
對於績效年薪,廣東省以基本年薪為基數,年度考核評價系數最高不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湖北省、貴州省在方案中明確,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設置任期激勵收入是為了引導企業負責人更加重視企業長遠發展,防止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各地規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準的30%以內確定。
據初步測算,通過這次薪酬改革,廣東省內國企負責人薪酬下降超過20%,與職工平均薪酬差距將縮小到6.5倍左右;浙江省管企業負責人平均薪酬將減少31.5%。
考核評價對薪酬影響加大 還可追回
從《方案》上看,央企負責人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均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
《方案》明確,績效年薪將根據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將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確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評價不合格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對於績效年薪,還要考慮到不同功能性質、不同行業及不同經營規模企業的區別,體現經營難度及其負責人承擔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差異。比如,在確定薪酬時,會區別對待競爭性行業的央企和壟斷性行業的央企。
“此次改革並非簡單‘降薪’,而是一方面降低基薪,另一方面加大績效考核力度、提高績效考核比例,從而避免‘幹好幹壞一個樣’,激發企業市場活力的體現。”廣東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受訪時表示。
根據廣東方案,國企負責人績效完成優異,按照方案規定的最上限計算,則總薪酬能與此前基本持平。但如績效較差乃至不及格,則總薪酬下降幅度可能達到50%。
其他省份也強調,此次改革目的是健全薪酬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強化企業負責人責任,既要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又要注意調動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亦有評論點明,此次改革,降薪不是目的,適薪才是關鍵。
此外,各地還明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被追索扣回的情形。湖北省規定,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企業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廣東省還表明,這一機制同樣適用已離職或退休的企業負責人。
《方案》中還指出,將扭轉過去偏重於考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生産經營業績的狀況,調整為全面綜合考核評價其履職情況。這意味著,在對央企負責人的考核評價中,將更突出其履行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的情況。
市場化選聘國企高管收入按照市場機制
人社部在解讀《方案》時表示,改革的適用範圍確定為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通過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則按照市場機制確定薪酬。
廣東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指出,本次薪酬改革並不是淡化市場化,而是通過分級分類管理,在規範組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同時,更多的是要做增量,鼓勵逐步增加市場化選聘人員比例。
據媒體報道,此次地方改革內容中,上海、廣東等4省市都明確將推進包括“選聘職業經理人試點”在內的用人制度調整。
國資問題研究專家、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可以預見的是,在國企全面限薪的同時,薪酬改革下一步的方向是加大市場化選聘的高管比例,由市場來定身價,真正實現通過薪酬激勵留住人才。市場化選聘不是意味著要降薪,而是加薪合法化、制度化。
對於如何進行市場化選聘試點,李錦認為,可以實行內部培養和外部引進相結合的方法,逐步在國企內增加市場化選聘的經理,並制定和完善職業經理人制度。力爭通過3到5年,絕大部分國企都按照職業經理人制度選聘負責人。
已有地方國企負責人坦言,改革後“中層幹部比自己掙得多”。時任廣東省物資集團原董事長蔡朝林今年3月曾表示,“今後中層幹部甚至普通員工收入高於董事長將成常態,去年就有中層幹部收入是我的3倍”。
他認為,只有提高職業經理人的收入,才能引進高水準的人才,有利於企業創新轉型。如果收入按照級別一層層壓低下來,基層員工沒有激情,企業連生存都有問題。作為董事長要有這種胸襟和覺悟,允許基層員工收入高過自己。(記者 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