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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了明確標準

  • 發佈時間:2015-09-11 05:20:0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何川報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9月9日發佈了《關於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對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財務規範性、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等問題進行明確。

  就申請掛牌公司的子公司來看,該規則明確其滿足條件、信披以及核查具體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請掛牌主體全資、控股或通過其他方式納入合併報表的公司。子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應合法、合規,並在業務資質、合法規範經營方面須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的相應規定。對業務收入佔申請掛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其業務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子公司的業務為小貸、擔保、融資性租賃、城商行、投資機構等金融或類金融業務的,不但要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的規定,還應符合國家、地方及其行業監管部門頒布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參股公司的業務屬於前述金融或類金融業務的,須參照前述規定執行。

  業內人士認為,當前申請掛牌公司存在子公司較多的情況,而前期規則僅對申請掛牌公司的條件進行界定,此次明確將全資、控股或納入合併報表的公司視同為掛牌公司同等掛牌標準。本次規則還進一步明確了金融、類金融子公司同樣需要行業監管部門前置監管條件,這對網際網路金融公司掛牌新三板做出明晰規定,預計未來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將大量增加。

  在原有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中,規定了申請掛牌企業必須“具備持續經營能力”。本次規則將這一條件細化,明確“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標準,即申請掛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被認定其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一是未能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二是報告期連續虧損且業務發展受産業政策限制;三是報告期期末凈資産額為負數;四是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産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

  “與滬深交易所相比,新三板對申請掛牌企業沒有盈利指標要求,而是要求其‘具備持續經營能力’。本次規則明確了‘不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標準,有助於主辦券商甄選申請掛牌企業,提高企業資質。”該業內人士表示。

  對於報告期內申請掛牌公司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主要業務轉型的是否可申請掛牌一事,該規則明確,申請掛牌公司在報告期記憶體在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的,在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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