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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

  • 發佈時間:2015-09-08 15:32:09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連建明)管理層一系列發展資本市場的措施正在快速落實,昨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原來的徵收5%改為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鼓勵長期投資的一個措施。

  我國股息紅利一直要徵收20%的所得稅,2012年推出差別化所得稅政策,持股在1個月以內的,全額徵收20%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上週一晚,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四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併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其中有一條“完善鼓勵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昨晚推出的新的股息紅利稅收政策就是對這條政策的落實。

  新的差別化稅收政策,只是修改了一條政策,就是持股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原來的5%,改成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就是説投資者所得紅利不用交稅了。而持股1個月以內徵收20%所得稅、持股1個月至1年的徵收10%所得稅政策沒有變動。顯然,此舉意在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尤其是銀行股等股息較高的股票,長期持有可以獲得較高的紅利回報。

  通知同時指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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