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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實施明星代言不能“隨便説”

  • 發佈時間:2015-09-08 10:08:04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9月8日電 (曾璇) 新廣告法於今年9月開始正式實施,這是1994年廣告法頒布以來的首次修訂,經過此次修改後的新廣告法完善了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産、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其中,針對保健食品代言人的新規定,讓今後明星代言時不能“隨便説”。

  近年來,明星代言保健食品的廣告在電視以及網路上屢見不鮮。很多商家看好明星的“名人效應”,因此都紛紛啟用明星代言,提高自家商品的知名度,從而提高銷量。打開電視,著名影星陳寶國代言的某品牌藥酒廣告、籃球運動員姚明代言的某品牌蛋白粉等諸多“明星廣告”讓人目不暇接。但是隨著新廣告法的出臺,這些保健食品的廣告以後恐怕很難再見到明星的影子了。

  近日《三湘都市報》有報道稱,在新廣告法正式實施後,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消費者狀告商家的案子:長沙一市民狀告保健品谷比利R禾潤片的廠家以及其代言人知名演員海清,要求退款並三倍賠償。案件來龍去脈是該市民看到了由演員海清代言的此産品打出了“關節痛,就用谷比利”的廣告,同時産品宣傳冊封面上是代言人的照片,還有廣告語:“爸媽關節痛,我選谷比利。”該市民由此認為這是預防、緩解及治療骨痛關節痛的有效産品,但幾天之後他發現所謂的治療關節痛的藥其實是保健品,不具有預防、緩解或治療骨痛關節痛的功能,因此將廠家及代言的明星一併告上法院,目前雨花區法院已受理此案。

  新版廣告法第十八條中明確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此外,新版廣告法在第二十八條也對虛假廣告做出了界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同時在第三十八條中也明確指出:“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有公開數據顯示,自2007年至2014年,我國共查處了37萬件虛假違法廣告案件,其中30%屬於虛假廣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甘霖在接受某媒體採訪時就此表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有的廣告代言人不負責任,在廣告中誇大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虛假宣稱各種代言商品的功效,通過這種代言行為獲得鉅額的經濟利益。”

  甘霖同時表示,廣告代言人的立法規定受到社會各界關注,新法對規範廣告代言人的行為、強化代言人的責任意識、懲治虛假代言行為、維護廣告市場秩序都有著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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