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印發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方案
- 發佈時間:2015-09-06 12:53: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廣網財經9月6日消息 9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優化方案需堅持市場導向、問題導向、法制導向、效能導向,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實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優化。嚴格準入退出,推進簡政放權,強化部門協作,創新監管制度,積極推動試點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5〕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方案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先行區,是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集聚區,為承接國際産業轉移、推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促進對外貿易和擴大就業等作出了積極貢獻。當前,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緊緊圍繞國家戰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簡政放權、轉變職能,依法行政、強化監管,優化服務、促進發展,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創新升級,提高發展品質和效益。
(二)發展目標。
增強科學發展內生動力。完善政策、創新制度、拓展功能、優化管理,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環境,促進區內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更好地服務外向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量質並舉。
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優化産業結構,推進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梯度轉移、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作用。
發揮要素集聚和輻射帶動作用。服務“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長江經濟帶等重大國家戰略實施,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三)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的主體地位,促進企業按照市場規律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培育公平、開放、便利的市場環境。
堅持問題導向。抓住發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分類施策、綜合協調、創新驅動,使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斷適應新的發展和需求。
堅持法治導向。建立健全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實現法治建設和創新發展相銜接,提升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準。
堅持效能導向。牢牢把握髮展大勢,堅持穩中求進,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指導和服務;建立保護智慧財産權、維護品質安全、促進守法便利、維護公平、獎優懲劣、互聯互通的管理機制,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營造更好的環境。
(四)重點任務。
創新制度。借鑒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制度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優化作業流程,創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激發企業活力。
統一類型。統籌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特點和需求,因地制宜,加快存量整合。結合實施《推進“三個1億人”城鎮化實施方案》,支援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符合條件的大中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逐步統一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監管模式,規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
拓展功能。在大力發展高端製造業的基礎上,促進區內産業向研發、物流、銷售、維修、再製造等産業鏈高端發展,提升附加值,促進新技術、新産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發展,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産業轉型升級和多元化發展。
規範管理。切實落實好準入、退出機制,堅持按需設立,適度控制增量,整合優化存量,規範運作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綜合運營效益,對土地利用率低、運作效益差的,責令整改、核減面積或予以撤銷。
二、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
(五)整合類型。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新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
(六)整合功能。逐步整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功能,使其具有服務外向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連接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支援企業創新發展、滿足産業多元化需求、發揮集約用地和要素集聚輻射帶動作用等基本功能。
(七)整合政策。規範、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稅收政策,促進區內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同時為其參與國內市場競爭創造公平的政策環境。
(八)整合管理。逐步統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資訊化管理系統,統一監管模式。整合管理資源,加快完善管理部門間的合作機制,實現相關管理部門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以下稱“三互”),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簡化整合、新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審核和驗收程式,提高行政效率。
三、實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優化
(九)優化産業結構。鼓勵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大型項目入區發展。引導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轉移,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向與當地産業結構相配套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延伸産業鏈,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輻射帶動作用。推動區內製造企業實現技術創新和産業轉型,促進與製造業相關聯的銷售、結算、物流、檢測、維修和研發等生産性服務業有序發展。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積極推進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先行先試。
(十)優化業務形態。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等多元化業務。支援區內企業利用剩餘産能承接境內區外委託加工。促進企業提高統籌兩個市場、利用兩種資源能力,助推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研究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繼續推進蘇州、重慶貿易多元化試點。
(十一)優化貿易方式。鼓勵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項目的境內外維修、再製造業務。支援企業運用跨境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按照公平競爭原則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業務。支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和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支援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對註冊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根據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十二)優化監管服務。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深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貿易便利化改革。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創新監管查驗機制。優化保稅貨物流轉管理系統,實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流轉便利化。加強口岸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聯動發展,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納入通關一體化格局。加快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單一窗口”建設試點經驗。加快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成熟的創新制度措施。
四、實施步驟
(十三)近期目標(2015—2016年):嚴格準入退出,推進簡政放權,強化部門協作,創新監管制度,積極推動試點工作。
1.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審核辦法》,嚴格新設審批,推動條件成熟的地區設立綜合保稅區。
2.推動符合條件的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為綜合保稅區。
3.落實《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退出管理辦法》,對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復核評估,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及運作效益較差的,責令整改、核減面積或予以撤銷。
4.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新設的審核和驗收程式。
5.加快資訊化系統建設步伐,探索實現相關管理部門“三互”,加快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單一窗口”建設試點經驗。
6.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積極推進內銷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先行先試。
7.紮實做好蘇州、重慶貿易多元化試點工作,及時總結評估,適時研究擴大試點。
8.研究制定方案,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統籌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
9.按照公平競爭原則開展並擴大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業務。
10.支援區內企業利用剩餘産能承接境內區外委託加工。
11.推廣期貨保稅交割海關監管制度、境內外維修海關監管制度,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融資租賃海關監管制度。
12.推動口岸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聯動發展,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納入通關一體化格局。
(十四)中期目標(2017—2018年):總結經驗,制定相配套的管理辦法,複製推廣創新制度措施。
1.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和成效的基礎上,加快複製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成熟的創新制度措施。
2.將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為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3.構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績效評估體系,引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
4.建立健全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要求相適應、相配套的制度體系。
(十五)遠期目標(2019—2020年):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全面實現發展目標,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又好又快發展。
1.按程式制定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
2.完善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相關政策。
3.按照國際化、法治化標準,不斷培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競爭新優勢,努力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打造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重要載體。
4.服務“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推進跨國産業聯動發展。建立與沿線國家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常態化和務實性合作機制,共商合作規劃、合作內容,開展海關制度、建設標準和數據交換等各領域的務實合作。
五、組織保障
(十六)統籌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工作。海關總署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做好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及時督促檢查並跟蹤了解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工作進展情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決整合優化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方案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加強統籌,落實責任,穩妥推進相關工作,確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