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我國物流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政策建議
- 發佈時間:2015-09-02 05:09:07 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正處於實現物流創新發展的關鍵階段,需要破解長期以來困擾我國物流産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創造更為完善的制度環境,釋放物流産業發展的活力。
1、我國物流創新面臨體制機制約束
準入制度亟待深化改革與開放
現行行政審批制度制約。目前,我國物流領域的市場準入主要採取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行政許可等方式,涉及道路、水路、港口、船舶、運輸站(場)、通用航空、快遞、報關檢驗等領域的經營許可和資質審批多達30多項,存在多頭審批、重復審批等問題。現行制度與國際通行“非禁即入”的負面清單式準入方式存在明顯差距,不利於民營經濟和中小物流企業釋放創新活力,成為阻礙物流行業創新的重要原因。此外,在鐵路運輸、航空運輸、大型物流樞紐及場站設施的投資和經營等方面,還未對社會資本全面開放;在已開放的領域,民營物流企業也仍然面臨一些政策限制或不公正待遇。
高效合理的監管體制有待形成
政出多門、政策不一。與物流行業管理有關的國家部委和機構多達13個,由於各部門管理職責和政策目標不同,在物流企業的認定標準、報表制度、監管要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許多物流企業專門配備了專事審批、監管的公關部門或“證照專員”,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
各地政策實施差異較大。各地方實施國家政策和相關規定時,由於對政策的理解、執行的尺度存在較大差異,使物流企業在開展跨地域經營、經營全國性業務時面臨較大的經營困擾。
監管方式和手段落後。目前各管理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仍存在空白,以行政執法取代合規監管,罰款、停業、集中整治、吊銷證照等成為常規手段,運用行業信用體系、黑名單制度、對標評估、監管資訊共用等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及手段相對不足。
社會化監管機制缺失。突出表現在行業協會、徵信機構、保險金融等仲介服務組織在資質檢查、違規記錄、信用評估、標準實施等方面的服務作用尚未形成,難以有效發揮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作用,也沒有形成運用保險費率、融資利率等促進企業守法經營的激勵機制。
缺乏先進合理的標準體系與標準化機制
標準體系不合理。現行標準體系中,存在著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重復、交叉和相互矛盾,不同地方之間、不同行業之間的標準難以銜接等問題。同時,缺乏有利於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和不同物流企業之間合作的團體標準,不利於多式聯運、冷鏈、供應鏈管理等物流創新活動開展。
標準的形成機制和實施機制尚未理順。在標準制定方面,由行業協會主導、以企業最佳實踐為引領的標準化形成機制尚未形成。在標準實施方面,基礎性、通用性、安全環保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強制性不足,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機制,行業協會、産業聯盟等社會組織在標準推廣、監督、評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在標準研究方面,國家及相關部門的標準化研究投入較少,對行業及大型企業支援和引導不足,基礎研究工作和標準研製人才嚴重不足,普遍存在被動跟蹤、簡單轉化國際標準等問題。
稅收制度和政策設計仍需改革完善
“營改增”分檔稅率設置不盡合理。目前實施的“營改增”試點方案中,交通運輸行業與其他物流行業分別適用11%和6%兩檔稅率,甚至對企業內部不同經營業務(如快遞行業運輸業務與收派業務)適用不同稅率。這不僅容易造成不同行業、不同服務類型企業間的稅收歧視,而且不利於多樣化物流服務、不同物流企業之間的分工協作和一體化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稅收徵管的難度。
企業所得稅統一繳納制度不完善,不利於大型物流企業創新發展。一方面,我國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徵管分攤政策比較複雜,擁有大量分支機構和經營網點的物流企業很難適用以減輕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各地從保障當地利益角度出發,要求進入本地的物流營業機構進行法人註冊,並在本地繳納所得稅。這不僅增加了企業稅收負擔,更不利於物流企業內部資源整合和加快創新。
對物流創新缺乏明確稅收激勵。近年來,我國僅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服務企業等,出臺了一些旨在鼓勵創新的稅收政策,而物流産業尚未進入國家創新政策的支援範圍。
缺乏有效的創新引導機制和措施
物流創新的融資機制缺乏。近年來,雖然供應鏈金融得到較快發展,較好地解決了物流企業運營資金等短期融資問題,但很難解決企業擴張、提升能力和整合資源所需要的投融資問題。大量物流企業主要是依靠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進行投資和兼併重組,只有極少部分大型國有物流企業可以借助上市和發債等方式獲得資本市場支援。物流産業通過投資銀行、産業基金、財富管理公司獲得資本市場支援的渠道尚未打通,養老金、保險資金、私人財富資金等長期資本仍然難以順利進入物流領域,不能對物流基礎設施、倉庫、物流園區等的開發和資産運營提供有力支援。
創新投入機制亟待建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尚未形成支援物流創新的穩定投入機制。對企業乃至行業創新的帶動性和引導性不強。同時,缺乏對風險投資支援物流創新的必要引導和鼓勵政策,社會投入規模較小且高度分散。
有利於資源整合的制度創新滯後。例如在運輸仲介或“無車承運人”制度創新方面,雖然我國已在國際貿易和對外運輸方面引入了國際貨代、無船承運人制度,但在國內貨物運輸法規中還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不利於第三方物流企業、供應鏈管理企業發展,對物流企業整合資源、開展一體化服務形成了明顯制約。
對綠色和低碳物流的引導扶持政策相對滯後。發達國家近年來促進物流發展的政策重點已加快轉向綠色物流。相比之下,我國對物流産業節能減排等政策支援還比較少,需要進一步加快政策探索。
2、推進物流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重點領域與政策建議
放開市場準入,加快形成公平統一的物流市場
加快推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促進物流領域行政審批和許可制度改革。在落實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推廣“先照後證”的基礎上,全面清理和取消各部門對物流經營許可和資質的行政審批;對涉及安全、環保等方面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和行政許可,應明確審批程式、流程、條件和時限,形成公開、透明、高效的審批制度。對有較強技術性、安全性要求的資質資格審核,可轉由行業協會和具有認證資質的社會機構受理。
統一準入標準,允許各類證照全國通用。加強工商登記及相關管理部門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和加快全國聯網,儘快建立覆蓋全國的“證照互認制度”,物流企業總部統一申請獲得的資質和營運許可,允許分支機構異地備案後使用。
有序放開鐵路貨運服務市場準入。明確鐵路貨運服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程式,有序推進鐵路行郵、快運、集裝箱運輸等新型運輸服務領域向社會資本開放。
進一步放開物流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準入。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經濟穩定的重大基礎設施外,加快港口、機場、多式聯運場站、各種貨運場站及物流園區等物流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向社會資本開放。
探索建立無車(船)承運人制度和完善貨運代理制度。在交通運輸相關法規中,引入運輸仲介或無車(船)承運人等新型服務主體,並建立相應的經營規範、票據、保險等制度,促進多樣化新型物流企業加快發展。
轉變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率和促進有序競爭
統一監管標準,促進監管與執法分離。儘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標準及規章,促進各地區、各部門監管執法部門資訊共用和聯合執法。同時,探索監管與執法分離,弱化監管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儘快建立物流領域監管資訊記錄製度和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對進入黑名單企業則實施重點監管和常態監督,並通過取消資質、經營者禁入等措施,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
建立社會化治理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徵信機構、保險金融等仲介服務組織的作用,在資質檢查、標準實施、經營行為記錄、信用評估等方面發揮監督作用;利用保險費率、貸款利率、對標評估、信用評價等經濟杠桿和行業自律手段,加快形成規範有序的物流市場競爭格局。
改革標準制度,強化標準支撐
改革標準體系。強化國家標準的約束性,將物流領域的基礎性、通用性和安全性標準上升為國家強制標準;對於操作性、規程性和事實性標準,以行業標準、群體標準形式進行推廣和實施;除具有産地特色的農産品之外,不再設立地方標準。
創新標準形成機制。各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應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和監督,確保國家標準的統一和協調。加快形成以行業協會為主導、物流企業為主體、相關研究機構共同參與的研究和制定機制。
強化標準監督和實施。除國家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實施和監督外,重點發揮行業協會在標準實施過程中的監督作用和大型物流企業的龍頭帶動作用。
深化對外開放,建設開放型物流體系新格局
深化物流服務對外開放。有序推進鐵路、航空等運輸服務開放,可選擇國際貨運班列、部分航線進行試點。探索開展多式聯運對外開放試點,選擇部分物流樞紐城市,進行多式聯運對外開放試點,加快提升我國多式聯運發展。
加快內陸地區物流市場對外開放。以內陸地區鐵路、航空樞紐城市為依託建立新型內陸國際物流樞紐,構建對外經濟新通道,提升中西部地區服務全國和對接國際市場的物流能力。
鼓勵物流企業“走出去”。支援物流企業以境外並購重組、合資合作等方式“走出去”,積極參與全球物流市場競爭。
促進知識創新中心國際合作。引入更多國際先進的高等教育、中高層人才培養、物流諮詢、技術研發等方面的資源,建設一批具有國際水準的物流知識創新中心。
創新金融機制,提升物流創新能力
建立物流産業發展基金。由各級政府發起,吸引大型物流企業及保險資金、社保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引導長期資本支援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物流企業兼併重組及股權投資。
鼓勵發展物流資産投資公司。鼓勵和支援物流投資公司發展,專門從事大型物流設施的投資及資産運營管理,支援交通基礎設施領域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促進物流基礎設施投資、運營的市場化和專業化發展。
創新物流融資平臺。圍繞物流企業運營資金需求,重點發展動産融資等新型工具,利用大型物流園區、物流交易平臺等,發展第三方融資質押平臺和創新監管機制,合理防控供應鏈金融風險,為物流企業提供多樣化融資工具。
完善物流保險機制。拓寬物流保險品種,引入無車(船)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新險種,建立保險費率的杠桿調節機制,促進企業規範、安全、高品質開展物流服務。
完善稅收制度,為物流産業提供合理激勵
調整物流增值稅稅率。進一步完善物流業“營改增”政策,將“貨物運輸服務”和“物流輔助服務”兩檔稅率統一按6%徵收;加快完善物流行業固定資産折舊抵扣進項稅額、國際運輸及貨代免稅等相關政策。
完善所得稅統一納稅政策。重點支援大型物流集團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總分機構統一申報繳納,取消對跨省市總分機構物流企業實行“就地預繳”的政策,並探索不同地區間的稅收分成分享機制。
為物流創新提供合理稅收激勵。比照高新産業、技術服務行業的相關政策,在物流行業實施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及教育培訓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物流創新提供合理的稅收激勵。
完善協調機制,形成政策合力
完善現代物流産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推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工作方式轉變,建立和完善資訊交流與共用機制、政策研究與評估機制、重大事項審議與決策議事機制等。
建立各部門資訊共用機制和平臺。深化電子政務,建立物流政務資訊平臺,實現審批許可資訊、政策資訊、行業統計、監管執法資訊在各相關部門之間共用,加快形成公平、透明、統一的物流政策與管理環境。
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物流管理方面的事權劃分,中央政府及各部門負責規劃、政策法規制定、政策評估與監督、維護競爭秩序、公共資源配置等職責,地方政府側重政策實施、日常監管、公共服務等。在此基礎上,加快形成全國統一管理體制。(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