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消費者的腰桿挺起來
- 發佈時間:2015-08-31 06:33:40 來源:甘肅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伏潤之
許多人日常消費時不同程度遇到過這樣的事:就餐有強制最低消費、購車遇到“霸王條款”、裝修出現品質問題來回扯皮、網購消費無法退貨……
總而言之,形形色色的消費糾紛讓人很“窩心”。
從9月1日開始,《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在我省正式實施。
新修訂的《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從四大方面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同時,融入了網購消費維權、消費者個人隱私保護等多項與現實同步的規定。這猶如一雙看不到的手,不但將有序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更為消費者維權構建了堅實可靠的後盾。
順應消費需求,修訂消保條例
《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施行11年來,較好地適應了我省消費市場狀況,滿足了消費維權工作需要,特別是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創設規定,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2004年至2014年,全省工商系統共查處消費侵權案件67090件,案值19148.43萬元,受理消費者投訴111425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897.77萬元。消協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十年間共調解消費糾紛77539件。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商品市場極大豐富,商品類別和服務形式日益複雜,城鄉居民的消費理念、消費方式、消費結構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一些新型業態的出現和消費者對商品服務品質的更加關注,使得許多行業消費投訴呈逐年上升態勢。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楊麗萍表示,隨著一些新型業態的出現和消費者對商品服務品質的要求提高,特別是諸如電子商務、網路購物、預付消費以及通訊、健身、餐飲、婚慶、美容美發等相關的消費投訴呈逐年上升態勢,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新形勢和新挑戰,這些新問題都需要在制度層面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為消費爭議的解決提供充足的依據。
楊麗萍表示,對《條例》及時進行修訂,既是落實《消保條例》精神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具體舉措,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更是提振消費信心擴大消費需求的客觀要求。
多項修改,新《條例》“含金量”十足
新《條例》修改幅度很大,由原來的49條增加到了72條。在修訂過程中,主要遵循了四個原則:即落實新《消法》的有關規定、體現地方特色、強化經營者的義務、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
新《條例》的許多具體明確的規定與消費者日常生活休戚相關,主要體現為,經營者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資訊;預付消費應訂立合同明確經營者的責任;餐飲業不得設定最低消費和開瓶費;住宅裝修工程質保期限最低兩年;網購、郵購不宜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設置提示程式供消費者確認;經營者提供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項目,也應當承擔品質保障義務;消費者有保障經營場所安全的義務;經營者提供少數民族使用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等等。
省工商局副局長陳其壽認為,通過新修訂的規定,厘清了以往消費領域一些界定模糊的問題,對有效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務品質,促進消費糾紛的快速解決,督促和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營造放心安全的消費環境,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對於餐飲店收取衛生食具費、開瓶費或最低消費的問題,歷來為消費者所詬病。新《條例》要求:“餐飲業的經營者,應免費為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條件的食具,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設定開瓶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不符合規定的費用。”
新《條例》也對一些餐飲企業在承辦婚宴等活動時,限定消費者接受指定的婚慶公司或者其他服務公司的服務行為,第一次明確説“不”。
對於推出“霸王條款”的餐飲企業,新《條例》規定工商部門將給予最高5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值得關注的是,新《條例》明確了“個人資訊”的範疇,即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學歷、家庭住址、聯繫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産狀況、指紋、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消費者的資訊。今後,經營者因過失或者故意洩露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專門對“發送商業性資訊未經消費者同意增加消費者費用的”行為設定了最高5萬元的處罰,這樣更有利於消費者權利的落實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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