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存貸比“有助於銀行把創新心思用在正道上”
- 發佈時間:2015-08-29 20:58: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8月29日電 (記者 賀霞)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其中刪去現行商業銀行法中規定的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的存貸比指標要求。
隨著商業銀行法關於存貸比監管條款的取消,存貸比將由法定監管指標轉變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銀行“衝時點”時代將成過去。
專家認為,此舉是銀行業監管制度的重大調整,是適應金融市場化和利率市場化的必然選擇,將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創新釋放新的空間。
銀行擺脫“衝時點”壓力
存貸比是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為防止銀行信貸過度擴張帶來的風險,1995年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資金來源端和運用端産品豐富已是當前銀行業發展的一個趨勢。業務發展多元化突出、貸款規模增長較快、創新較多的大、中型銀行受存貸比約束較嚴格,存貸比監管考核的取消,將對這些銀行的影響較大,減小他們對存款的依賴,使這些銀行可以通過新的主動負債等方式獲取資金,進而産生多元化的業務資産、負債結構;同時,此舉也為銀行進行資産負債管理提供了更多的工具。這是監管適應金融市場化、利率市場化的必然選擇。
曾剛説,對於之前受存貸比約束不大的小銀行,存貸比監管考核的取消的短期影響可能不十分明顯,但長期來看,也為其業務創新打開了空間。
未弱化流動性風險管理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此前多次呼籲取消存貸比監管,他對人民財經表示,存貸比因金融市場化而生,也終因金融市場化而去。存貸比監管條款從銀行法中刪除將“有助於銀行把創新心思用在正道上”,並起到真正縮短融資環節、支援實體經濟的作用,流動性風險管理並不會因此而弱化。
魯政委強調,本次銀行法調整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銀行業監管機制的完善。
針對有人擔憂不再監管存貸比指標可能誘發銀行流動性風險,魯政委説,銀行經營並不會從此不受管理,只是存貸比由監管指標調整為監管監測的分析指標。因為,業已在中國銀行業施行的新巴塞爾協議當中,已設有存貸比替代性的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等指標,這兩個指標比存貸比更加細緻,不僅包括存貸款等科目,也包含了對期限及流動性的考量,幾乎覆蓋資産和負債兩端。從全球看,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沒有將存貸比作為法定監管指標。
銀行業監管理念現代化
此次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調整為監測分析指標,體現了銀行業監管操作的進步和監管理念的現代化,南開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劉瀾飚對人民財經表示。
劉瀾飚説,存貸比指標作為監管指標納入商業銀行法已有二十年,這期間中國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銀行經營的商業化改革也已基本實現,在利率市場化大背景下,銀行負債形式日益多元化、資産管理綜合化、經營行為市場化,存貸比作為法律上的監管指標,在客觀上扭曲了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已不利於商業銀行競爭能力的培養。
劉瀾飚認為,取消存貸比考核,將有助於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提升其市場化經營能力;將存貸比作為對銀行流動性風險有指徵性的監測分析指標,可以更全面地理解現實中銀行流動性的變化狀況,調整是非常恰當的。
附:商業銀行存貸比監管考核大事記
存貸比是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
存貸比在中國銀行業的應用始於交行重新組建初期。199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由於經濟過熱通脹高企,央行推出一系列調控政策遏制經濟過熱,存貸比作為交行的成功經驗被引入全行業。
1994年,為抑制經濟過熱、引導銀行貸款合理投放,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對商業銀行實行資産負債比例管理的通知》,在監管實踐中首次引入存貸比指標。
為防止銀行信貸過度擴張帶來的風險,1995年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將存貸比指標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下來。
存貸比監管在當時對於約束商業銀行信貸規模過快擴張,防範和控制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存貸比監管已不適應當前商業銀行資産負債多元化和業務創新發展的需要。
為了加強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援,銀監會曾于2006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多次對存貸比指標計算口徑進行調整。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其中刪去現行商業銀行法中規定的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的存貸比指標要求。
刪除存貸比法定監管指標後,銀監會將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改,明確存貸比指標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作為分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