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20日 星期五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重特大貪腐犯罪可終身監禁

  • 發佈時間:2015-08-28 02:32:0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彭瑤

  受全社會高度關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自去年10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來,經過多方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反覆調研論證修改後,于8月24日第三次提請審議。那麼,三審稿有哪些亮點?參與審議的代表委員們又會提出怎樣的意見和建議呢?

  性侵女童零容忍: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由來已久。我國1979年的刑法並沒有規定此項罪名,1997年修訂刑法時,為了將嫖宿幼女從普通的嫖娼行為中區別出來定為犯罪,才專門設此罪名。儘管立法本意是為了體現對幼女的特殊保護,然而,由於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遠遠低於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強姦罪,這就導致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都千方百計往嫖宿幼女罪上靠,以逃避重罪處罰,使得這一罪名在客觀上成了性侵女童犯罪的“免死金牌”。再加上此罪名等於是給沒有性自主能力的幼女貼上“賣淫女”的標簽,無疑構成了對幼女的二度傷害。因此,嫖宿幼女罪在設立之初就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質疑和爭議,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多次提出取消這一罪名。

  為此,法律委員會認為,考慮到近年來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一些問題,經研究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做出專門規定。

  董中原委員在贊成這一修改的同時提出,建議把強姦罪條款中的“強姦婦女”修改為“強姦他人”,因為男性也可能成為受害者,更何況三審稿已經將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根據這一邏輯,比強制猥褻更為嚴重的性侵犯罪也應當一併修改。

  反腐力度再加大:“巨貪”或將“牢底坐穿”

  “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三審稿的這一新規一經公佈,立刻引發社會各界熱議。

  減刑和假釋本是鼓勵罪犯積極改造、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人性化規定,然而,司法實踐中的違規操作卻導致其異化成一些人逍遙法外的通道,嚴重腐蝕司法公信力、破壞反腐敗工作成效,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為回應社會關切,一些常委會委員和有關部門在草案的徵求意見過程中提出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實施終身監禁的建議,避免“法院前門判了,後門就出來了”,以震懾貪腐犯罪、封堵司法漏洞,強化法律權威。

  為此,法律委員會認為,對於重特大貪腐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犯罪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

  王勝俊副委員長説,這一規定積極適應了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任茂東委員也認為,這在我國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將會載入史冊。

  喬曉陽委員特別強調:“終身監禁並不是增加一個新的刑種,而只是刑法執行的一種措施,要明確這一點。”

  嚴以新委員則認為,三審稿僅僅把終身監禁適用於重大貪腐行為,範圍過窄,建議擴大適用於釋放後可能對社會有重大危害的其他罪犯。

  幼教虐童將獲刑:虐待罪責任主體擴大

  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養老院護工虐待老人、住家保姆虐待看護的嬰兒……近年來,此類新聞屢見報端,引起社會強烈憤慨。然而,儘管行為惡劣,但由於其人身傷害的情節可能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入刑標準,而我國現行刑法對虐待罪的主體又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因此這類行為往往逃脫了刑法處罰,施虐者最終多是賠錢了事,至多不過被開除職位。

  為加大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草案在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説,虐待罪的主體突破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限制,上述行為人也將受到嚴厲的刑罰處罰。

  在二審稿的審議過程中,有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提出,實踐中也存在單位進行上述犯罪活動的情況,建議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草案三審稿中擴大了虐待罪的責任主體範圍,增加規定:如果單位有虐待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殘疾人的情形,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勝俊副委員長在分組審議時指出,把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虐待老人、孩子等行為入刑,積極回應了社會關切和呼聲,也體現了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執法手段待完善:“毒駕”入刑暫被擱置

  早在2011年,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列入刑事追責範疇。然而,與醉酒駕車一樣,極易引發交通肇事等嚴重後果的毒駕,卻始終沒有入刑。近幾年,因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引發的慘烈交通事故屢有發生,“毒駕”已成為嚴重威脅公眾人身安全的危險行為。為此,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建議“毒駕”入刑。

  對此問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多次與有關方面研究論證,各方面一致認為,從嚴格禁毒、維護公共安全的角度考慮,對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依法懲治是必要的。然而,由於目前列入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有200余種,吸食、注射哪些毒品應該入刑,尚需研究;同時目前只能對幾種常見毒品做到快速檢測,還有一些執法環節的技術問題需要解決,需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手段,提高可執行性。

  據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考慮到目前對於“毒駕”入刑罪與非罪的界限、可執行性問題還需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採取登出機動車駕駛證、強制隔離戒毒等措施,對“毒駕”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責任,因此,未將“毒駕”列入草案。

  在分組審議中,部分委員和人大代表依然對此持保留意見。王其江委員説,我國當前毒品呈蔓延趨勢,形勢嚴峻,“毒駕”入刑對吸毒者會是個震懾。全國人大代表甘道明也指出,“毒駕”完全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酒駕入刑而“毒駕”例外,這本身與刑法“罪刑相稱、罰當其罪”的原則相悖。

  汪毅夫委員提出,毒駕的危害性並不低於酒駕,儘管毒品的種類尚待區分和快速檢測技術尚待研發可以成為“毒駕”目前暫不入刑的理由,但是“毒駕”入刑這一原則應該早日確定下來。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