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中國能否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
- 發佈時間:2015-08-26 15:29:43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別誤讀“市場經濟地位”
目前,國內流傳著一種説法:2016年後,中國將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依據是《中國加入WTO議定書》有相關規定。筆者認為,上述看法存在若干誤解,須加以澄清。
首先,“市場經濟地位”屬貿易領域專用術語。該術語源於西方國家的國內法。這些國家的對外貿易法有關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章節界定了什麼是“非市場經濟國家”,也界定了如何認定市場經濟國家的一些標準,且規定了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産品的特殊調查方法。因此,在美國和歐盟等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國內法體系中,“市場經濟地位”不是泛化概念,而只能用於貿易救濟領域(反傾銷和反補貼)。同樣,在國際條約層面,《加入議定書》中第15條本身也僅針對貿易救濟中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由此可見,“市場經濟地位”是法律技術概念,適用範圍非常具體,並非公眾所理解的經濟制度概念。
其次,西方國家未必在2016年後自動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如果中國根據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自己是市場經濟體,或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産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第15條(a)項(該項允許對中國繼續使用替代國方法計算國內價格)可能在2016年12月10日之前終止對中國或特定産業部門適用,從而獲得“整體”或“局部”市場經濟地位。但以美國和歐盟的國內法規則和實踐來看,整體獲得並無可能,也僅在極少數調查中能成功獲得“局部”市場經濟地位。“15年適用期條款”[第15條(d)項]明確了(a)項終止的範圍是“(a)項(ii)目”,而並未明確規定2016年12月10日之後(a)項前言和(i)目終止適用。換句話説,上述條款仍存在繼續適用的可能。所以,在中國加入WTO15週年,即2016年12月10日後,在美國和歐盟的國內法沒有作修改的情況下,是否給予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仍然從屬於它們國內相關部門的行政決定,而非時間一到自動獲得。
美歐對華反傾銷方法仍存變數
2016年後,美國和歐盟等成員將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適用什麼方法來計算中國産品的正常價值?理論上,至少存在著下列兩種可能:
第一,繼續適用替代國方法。雖然《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a)項(ii)目終止適用,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6條和《反傾銷協議》適用於對華反傾銷調查,《反傾銷協議》也存在“替代國價格條款”,即第2條第7款。理論上,既然《反傾銷協議》適用於對華反傾銷調查,第2條第7款下的替代國價格條款也可適用。然而,該“補充規定”對替代國價格這一特殊方法的適用範圍有明顯限制,即使美國和歐盟要牽強援引《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7款,它們也很難證實中國的現行體制符合上述適用條件。因此,美歐依據《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7款對華繼續適用替代國價格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拒絕適用中國國內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而採用向第三國出口價格或結構價格,在反傾銷調查中,通過比較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來計算傾銷幅度。美國和歐盟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可能以中國未能滿足市場經濟條件或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本身為由,認定中國“國內市場存在特殊情況”,因而拒絕適用中國國內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轉而採用向第三國出口價格或結構價格。儘管與原有的替代國價格相比,上述方法對中國的不利影響小得多,但仍不容忽視,其中適用結構價格對中國尤為不利。如採用結構價格方法,相關價格要素並非實際存在的,而是調查官員擬制計算而成的,進口國調查機構仍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將中國産品的傾銷幅度上調。
替代國做法終可休?
研讀《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規定,可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在中國加入WTO之日起15年後,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美國和歐盟不得對中國産品繼續適用替代國價格計算正常價值。但需注意的是,不應進一步擴張理解為2016年之後,中國在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中就自動獲得了市場經濟地位。2016年之後,美國和歐盟仍可按照自身標準,決定是否在整體上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或給予中國特定産業的個別市場經濟地位。
第二,也不能理解為2016年後,對華反傾銷將按照中國國內價格計算正常價值。儘管不再適用替代國方法,但美國和歐盟仍可能運用其他方法,拒絕適用中國國內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而採用向第三國出口價格或結構價格,算出較大的傾銷幅度。
當然,最極端的情況(雖然也不太可能)是,2016年12月10日後美國和歐盟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繼續維持替代國方法。對此,我們可通過WTO起訴美歐來維權。因為第15條明確規定,美歐對華反傾銷維持了近40年的替代國做法終於可以休矣。
(作者陳衛東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馬琳係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二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