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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擬規定:調查機關收到聽證會申請30天內做答覆

  • 發佈時間:2015-08-25 19:15:00  來源:法制網  作者:張維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商務部今日公佈《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與此前適用的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與《反補貼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等相比,徵求意見稿關於時限的要求更為明確。

  比如,徵求意見稿規定,利害關係方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調查機關提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書面申請。在初裁之後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初裁公告之日起30天內向調查機關提出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書面申請。

  調查機關應自收到利害關係方提交的舉行聽證會申請後30天內做出是否召開聽證會的答覆。

  參加聽證會各利害關係方應在聽證會前向調查機關遞交發言的書面材料,或在聽證會結束後7天內補充提交包含口頭資訊等在內的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必須是中文正本1份,副本2份,除書面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供電子數據載體。

  誰可以是聽證會的發起人?徵求意見稿明確,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應利害關係方的申請舉行,調查機關也可以自行舉行聽證會。所謂的利害關係方,是指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申請人、同類産品的國內生産者、被調查産品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組織、個人。

  調查機關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可通過聽證會的方式聽取利害關係方的觀點及論據,進一步蒐集案件裁決所需資訊和材料。而對於利害關係方而言,應訴方需要通過聽證會在主管當局面前陳述事實和理由,抗辯申訴人的指控;申請方則可以把握這一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及證據,爭取比較有利的結果。

  徵求意見稿規定,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舉行的情形,調查機關可決定採取其他方式舉行。

  徵求意見稿一旦獲得通過並實施,之前施行多年的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佈的《産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佈的《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和《反補貼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將同時廢止。 記者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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