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投資管理辦法施行 投資股票類産品比例可達30%
- 發佈時間:2015-08-23 17:4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8月23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發佈消息,國務院8月17日印發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産凈值的30%。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六章《養老基金投資》相關條款規定養老基金限于境內投資,以及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等。具體如下:
第三十四條 養老基金限于境內投資。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産支援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産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第三十五條 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
第三十六條 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範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十七條 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産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養老基金資産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産。
(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産支援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産品,混合型養老金産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産凈值的135%。其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産凈值的40%。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産凈值的30%。
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四)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産凈值的20%。
由於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被動投資比例超標的,養老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
第三十八條 養老基金資産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衝標的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九條 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範圍和比例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