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儲油庫驗收檢測適用標準問題的復函
- 發佈時間:2015-08-21 17:30:35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河北省張家口市儲油庫驗收檢測適用標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07)附錄B“處理裝置油氣排放檢測方法”中B.3.1條規定“處理裝置排放濃度和處理效率的檢測應在環境溫度不低於20℃、髮油相對集中的時段進行”。由於油罐儲存溫度、收髮油不同工作狀態以及作業頻次等均對油氣排放有顯著影響,因此應在不利情況下(即儲油庫的環境溫度大於等於20℃、髮油相對集中時段)進行檢測,以採集到較高的油氣濃度,從而反映出油氣排放連續穩定達標情況和處置裝置的性能。
二、《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38-1999)11.1條規定“測定時的環境溫度宜保持在20℃以上”,是指實驗室分析測試時的室內環境條件,保證儀器的正常、穩定運作,屬於實驗室品質控制的內容。
因此,GB 20950-2007中B.3.1條規定的“環境溫度”是指油氣處理裝置工作狀態下的環境溫度,HJ/T 38-1999中11.1條規定的“環境溫度”是指實驗室分析時應滿足的室內環境條件,兩者規定的目的和含義不同,不可混淆。執行GB 20950-2007採樣的環境溫度和室內分析的環境溫度均應在20℃以上。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
2015年8月1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