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下月起實施“黑名單”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8-19 00:33:42 來源:大眾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 左豐岐 報道
本報濟南訊 記者8月14日從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獲悉,從今年9月20日起,我省將在山東煤礦的安全生産領域實施“黑名單”制度,強化對煤礦安全生産失信行為的約束懲戒,加強企業安全生産誠信體系建設,促進煤礦安全生産水準不斷提升。
我省將全省範圍內的煤礦企業、煤礦(生産、基建)、技術服務機構以及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煤礦礦長、實際控制人,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有關從業人員全部納入“黑名單”管理,並具體規定了列入“黑名單”的各種違法違規生産經營行為。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依法進行取證、審核,依法告知相關企業或個人,最終確定的“黑名單”資訊,由山東煤礦安監局向社會發佈。同時,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或者個人在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經取證確認,將從“黑名單”中撤銷。
山東煤礦安監局規定:煤炭企業及個人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一年。但是,煤礦企業發生生産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煤礦發生生産安全較大責任事故的,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兩年。煤礦企業發生生産安全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煤礦發生生産安全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的,列入“黑名單”的期限為三年。連續列入“黑名單”的,從第2次列入“黑名單”起,期限為三年。山東煤礦安監局將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作為重點監察對象。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或者個人出現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同時,省直和地方有關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煤礦企業、煤礦,依法限制新增項目安全核準和安全生産許可證辦理;對列入“黑名單”的技術服務機構,在行業內通報批評,重新審查相關資質或業務範圍,直至撤銷其相應資質;對列入“黑名單”的個人,一律取消相關評先評優資格,採取安全約談、強制培訓等措施予以懲戒,並將其失信行為與社會徵信系統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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