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徵只能出於公共利益
- 發佈時間:2015-08-19 00:29:52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城市更新的依賴性在去年已經高達75%,然而,深圳的城市更新進程依然長期處於“拆不動、賠不起、玩不轉”的困境當中。8月初,正在內部徵集意見的《城市更新條例(草案稿150731)》首次提出“如果不願參與權益轉換和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權利人不超過5%,則項目實施主體可以申請區政府強制徵收不願參與權益轉換和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權利人的房地産並出售給項目實施主體”。
城市發展確實面臨土地稀缺的桎梏。但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任何發展城市的舉措都須于法有據,充分保障、足夠敬畏公民的法定權利。無論土地性質如何,附著在其上歸公民與法人所有的建築物都受憲法與物權法的保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強制徵收、徵用。
通過現行《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我們不難看出,涉及更新的項目,不少能夠和公共利益有所聯繫,如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危房進行改造項目。但是也有一些項目不能全都籠統地算為出於公共利益,而涉及商業利益,如部分“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項目”,為了“符合産業佈局規劃”實施的更新項目,這顯然更多地需要由市場主體參與,不能由政府一竿子插到底。也正因此,該草案條款被媒體解讀為“深圳擬規定‘釘子戶’不超5%,開發商可申請強徵”。
2011年,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其中一大亮點就是重申了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商業利益嚴格分開。
如果相關更新項目的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被徵收人全都不同意,政府也有權對之作出強徵決定,如果決定得不到落實,主管部門則可以依法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拆遷。而如果相關項目並非出於公共利益,只能由雙方自己去溝通,只能通過民事經濟交易的方式,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就不能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即便政府作出了強制徵收決定,法院也將認定為無效。
如果當地條例相關規定只適應于公共利益項目,那麼,這就是一種進步,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規範了政府對於因公共利益進行強制徵收的程式,這也將為將來強制決定的落實減少阻力。而如果還要將之適用於其他利益項目,那就將與上位法相抵觸,開了歷史的倒車。
須指出,當地條例還處於內部徵集意見階段,尚未通過人大審定。我們一方面期望草案具體的制定者,能夠對草案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核,如果確實存在不合法之處應及時剔除,如果存在被公眾與媒體誤讀,也須及時作出回應。另一方面我們也呼籲在草案的審議階段,當地人大能夠秉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採取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多多聽取各方意見與建議,確保地方法律合法、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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