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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報告: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將出臺

  • 發佈時間:2015-06-01 08:54:12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也是穩增長調結構的緊要之年。”央行近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5)》(下稱《報告》)提到,我國將堅持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注重健全完善金融體系;加強對重點領域金融風險的監測分析,注重防範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等。其中,《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下稱《條例》)最受市場期待,而存款保險條例框架的完善和商業銀行穩定壓力測試結果也備受矚目。

  中國銀行戰略發展部副總經理宗良告訴記者,我國金融體系中,民間借貸監管相對薄弱,比如小貸公司,某些貸款措施不是特別規範,可能會引發金融風險,《條例》出臺後可通過規範相關業務降低風險。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將出臺

  實際上,2013年和2014年,《條例》連續兩年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報告》提出,2015年,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法制體系建設,積極推動《條例》的制定出臺。

  《報告》提到,《條例》擬規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設立、終止和業務經營,明確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並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出臺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將依法開展經營。

  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向記者表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快速發展對於建立多層次金融體系,發展普惠金融,滿足“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對不同類型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國家級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規範,容易出現監管風險。因此,《條例》的出臺有助於監管標準統一,防範潛在金融風險。

  目前,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的放貸行為,已有規範並受到相應監管。但是,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代表的多數非存款類貸款人,正面臨法律規範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等問題,《條例》出臺將有效解決監管空白的問題。

  如何才能有效監管小貸公司?“應嚴控小額貸款公司的無序發展,提高進入壁壘,對資質、風險承受能力等不達標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稅務等部門不對其發放營業執照。”民生證券宏觀研究員李奇霖向記者表示,對市場內的小額貸款公司,要在資金來源與使用、風控等方面加強監管,對不符合要求的小額貸款公司實施警告、暫停營業等行政手段,迫使其整改。最後,對於小額貸款公司及其管理層跑路等違法行為,要加大懲罰力度。

  相對於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業務範圍的區域特性更加明顯,地方政府該承擔什麼樣的監督管理職責?

  李奇霖認為,首先要在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設立時加強審核與監督,確保其有資質且有能力健康經營;其次,對其日常經營加強監督,如所貸出資金的各行業所佔比例、不同期限貸款比例等,確保其有一定的風險抵禦能力;最後,對於違規操作、跑路的,要實施處罰,提高違規違法成本。

  存保制度能否打破銀行業格局

  2014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央行關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彙報。

  2015年2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0號國務院令,公佈《存款保險條例》。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

  此次《報告》則進一步描述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框架。包括存款保險的覆蓋範圍、償付限額,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費率,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職責。

  目前,存款保險制度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最高償付限額規定為50萬元人民幣,這一償付限額能夠為我國超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的施行,能否打破大銀行一統天下的局面?

  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副總裁宏觀經濟研究主管章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落地為中國未來銀行業建立多層次結構,特別是國內類似美國社區銀行的村鎮銀行,以及未來隨著銀行牌照放開而逐漸增多的民營銀行的發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打破大銀行的一統格局。

  “存款保險制度就是為各類銀行建立了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實際上,現在大銀行應該是佔了40%多一點的比例,應該説不是太高了。”宗良稱,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提出,各類金融機構的競爭會更加充分,“包括中小金融機構在內的各類銀行,只要你有特色,只要能堅持合理轉型,都會具有比較強的競爭力。”

  《報告》提到,存款保險基金主要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的保費形成,實行基準費率與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制度。《存款保險條例》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

  章俊解釋,早期糾正職能主要是涉及《存款保險條例》中的第14、15、16條,主要是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況下,提出風險警示,並要求其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産增長,並降低杠桿等方式來改進。對未能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如發生信用危機或存在違法經營、經營不善,可建議銀行業監管機構採取相應措施。

  對於風險處置方面,市場一度擔心會出現銀行倒閉破産的局面。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經濟分析處處長閆先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央行負責金融穩定,金融穩定主要指的是系統穩定,不會保證所有的機構都不倒閉,因為市場之下肯定有優勝劣汰。

  “但是,如果有的機構有系統性影響,可能會採取一些措施,避免它的倒閉對金融體系産生影響,這也是金融危機的一個教訓。”閆先東稱,這在國際上比較普遍,比如美國在金融危機中對美國國際集團(AIG)的救助,“國內金融機構是否具有系統性影響,這要仔細甄別。”

  此外,央行在《報告》裏提到了存款保險與美國社區銀行的發展:存款保險事實上為大銀行和小銀行創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公平競爭的制度基礎,從而維持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有助於加強對小微企業、社區和“三農”的金融服務。

  穩定壓力測試:銀行吃定心丸

  2014年底,央行組織我國28家資産規模在4000億元以上的商業銀行,開展了2015年度金融穩定壓力測試。此次壓力測試包含信用風險壓力測試、市場風險壓力測試和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目的是基於2014年底28家商業銀行的資産負債表等數據,評估商業銀行在不利衝擊下的穩健性狀況。《報告》顯示,壓力測試總體結論為:銀行體系對信用風險的抗衝擊能力較強。

  《報告》顯示,信用風險敏感性和情景壓力測試結果均表明,我國商業銀行資産品質和資本充足水準較高,以28家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銀行體系對宏觀經濟衝擊的緩釋能力較強,總體運作穩健。市場風險測試結果表明:利率平移風險對銀行賬戶影響較小;銀行賬戶利率基礎風險基本可控;利率風險對交易賬戶的影響較小;匯率變動對銀行體系的直接影響有限。

  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結果表明,在壓力衝擊下各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在輕度、中度和重度衝擊下,分別有1家、2家和4家銀行的流動性比例不滿足監管要求。

  “銀行體系的安全,對於金融體系和國民經濟命脈至關重要。銀行作為特殊類企業,穩健經營相對於高收益而言更加重要。”李奇霖稱,在經濟下行期,銀行出於穩健原則,開始慎貸甚至惜貸,資産端擴張步伐放緩。部分表外業務開始轉入表內,房地産短期調整但不會崩潰,銀監會2013年的8號文(《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銀行表內外理財的資金投向做了規定,集團客戶多為央企國企與大型民企,這些領域的風險,值得關注但還不至於引起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李德尚玉 郭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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