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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半年發出100多萬元紅包

  • 發佈時間:2015-08-11 01:30:3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記者 方 列

  日前,浙江台州警方破獲全國首例以“微信代發紅包”形式進行賭博的特大案件。涉案300余人,遍佈北京、上海、廣東、河南、江蘇、福建等10余個省市,涉案賭資累計超過1000萬元。

  假借“發紅包”之名開賭場,加入群需介紹人擔保

  今年7月初,台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民警發現,有人在網上抱怨自己在微信群裏輸了錢,數額從上千元到上萬元不等。幾乎就在同時,騰訊公司也接到台州網友舉報,稱有人利用微信紅包功能進行賭博,騰訊公司將線索轉給警方。

  民警喬裝“賭客”,加入其中一個微信群,發現有人利用微信搶紅包賭博:群內的賭博人員搶紅包,搶到金額最小的人發下一個紅包。群規很嚴格,由群“發包人”代發紅包。“發包人”要抽頭紅包總金額的5%到10%。據民警觀察,一個紅包一般分4個包發,有的群有二三百人,往往還沒有開始點,紅包就被搶光了。

  經查,7月初,犯罪嫌疑人楊某夥同其妻子陳某商量在微信上組織建立一個微信紅包賭博群,群內以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群主以代包抽頭的方式進行獲利。他們找到崔某某、楊某某進行代包並抽頭。7月8日,犯罪嫌疑人楊某利用自己的微信賬號組織建立起名字為“100/4”的微信紅包賭博群,將一些願意賭博的人拉入該群,由犯罪嫌疑人陳某、崔某某、楊某某三人在群內進行代包抽頭,而崔某某則負責該群內秩序的維護。

  為了追求刺激,楊某和崔某某重新制定群內賭博規則,提升紅包金額,並設立獎勵制度,特殊數字如“1234”“1111”等獎勵88.88元—288.88元,並從抽頭的錢中抽出一部分設立“獎池”作為獎勵資金。此外,該團夥還有非常嚴密的組織架構,如有陌生人想入群參與賭局,需繳納一定數額的押金;如有群內的賭博人員介紹他人入群,還需要有介紹人擔保。

  開數十個紅包分群,群主抽頭獲利,獎池金額不公示

  張先生是杭州一家投資公司的職員,前一陣子被業務上的朋友拉進一個微信“紅包群”,群裏只有三十來人,但是每天發紅包搶紅包都很熱鬧。群主還定了一個規矩:由他起頭,發一個300元的“拼手氣”紅包,如果誰搶到的紅包數額最小,那麼就由搶到最小的這個人再發一個300元的紅包,以此類推。

  張先生告訴記者:“我們這個群還只是小打小鬧,大家都是消遣為目的,但是我聽圈子裏的人説,有人僅今年上半年就發了100多萬元的紅包。”

  為了防止有人搶了紅包以後不接著發紅包就退群或“失聯”,一般人在一開始進入這樣的紅包群時就需要繳納一筆上千元的保證金或提供專門的擔保人,擔保人通常都是群主認識的朋友。同時,為了突破微信對每個群採取的“五萬元紅包上限”的限制,紅包群群主通常會開闢十幾甚至數十個分群,一個群達到了紅包發放上限,就換一個群接著玩。

  群主樂此不疲接連開闢新的紅包群,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群主本身可以通過抽頭獲利。“每個紅包群都有專門負責‘發包’的人,所有紅包都是由‘發包人’發放,比如你發200元的紅包,必須先打錢給‘發包人’,而‘發包人’會將金額扣除一定比例滾入所謂獎池,而獎池金額是不會公示的,實際上大部分‘獎金’流入了群主自己的腰包。”張先生説。

  專家稱:認定賭博關鍵在於是否營利

  當被問及是否知道這樣的紅包群涉嫌違法時,張先生説:“玩這個的絕大多數人都有正當職業,也不是説靠搶紅包來維生,而且數額又不大,算不上違法吧。”

  那麼,這樣的搶紅包是不是就算違法了呢?對於這個問題,上海建瑋(杭州)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侯志會律師表示,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出臺的對於賭博的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利用網際網路、行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屬於“開設賭場”行為。

  侯志會告訴記者:“如果有涉及營利行為的,那基本就可以確定屬於賭博;如果只是朋友之間娛樂性質的發發紅包,不涉及營利的,不能説它是賭博。”

  浙江大學刑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高艷東副教授也認為,如果是親友之間互發紅包,不帶有營利性質的,只能算是贈予,不涉及違法。

  警方表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搶紅包群,就涉嫌賭博。其中,群主糾整合員進行紅包賭博,就涉嫌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群成員搶紅包涉賭的違法行為也將受到治安處罰。

  (據新華社杭州8月1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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