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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佈《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8-07 11:3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8月7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金融發佈了關於印發《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顯示,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省級財政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一併使用。

  以下為《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革命老區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支援革命老區改善和保障民生,進一步規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於加強革命老區專門事務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區民生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對象為對中國革命作出重大貢獻、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後、財政較為困難的革命老區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統稱縣)。

  第四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 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

  省級財政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一併使用。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縣級財政配套,不得為其他專項資金進行配套。

  第六條 財政部參考對各地區管理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採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將當年革命老區轉移支付下達省級財政部門;9月30日前,提前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的補助範圍。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時,應當參考對縣級財政部門管理使用轉移支付資金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財政部下達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後,連同自行安排部分,應當在30日內,將當年革命老區轉移支付下達省以下財政部門;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財政部門下達下一年度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預算。

  第八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革命老區轉移支付預算,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管理。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責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革命老區轉移支付政策,審核、批復省以下財政部門申報的年度項目,分配、下達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實施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向省級財政部門申報年度項目計劃,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實施省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

  第十一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區專門事務。包括革命遺址保護、革命紀念場館的建設和改造、烈士陵園的維護和改造、老紅軍及軍烈屬活動場所的建設和維護等。

  (二)革命老區民生事務。主要包括鄉村道路、飲水安全等設施的建設維護,以及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的改善。

  第十二條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不得有償使用,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投資經商辦企業,不得用於購置交通工具(專用車船等除外)、通訊設備,不得用於能夠通過市場化行為籌資的項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原則及範圍的其他開支。

  第十三條 使用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實施的項目,應當設立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項目標誌。

  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項目標誌的具體樣式由財政部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年度補助的革命老區縣個數不得少於財政部核定的補助縣個數,縣均補助額不得少於中央財政縣均補助額的一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省份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省以下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定期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十六條 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革命老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2〕2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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