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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收益債資金不得用於置換資本金

  • 發佈時間:2015-08-06 06:41:1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8月5日訊 記者林火燦報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今日表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已于日前印發了《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發行項目收益債券募集的資金,只能用於該項目建設、運營或設備購置,不得置換項目資本金或償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旨在規範項目收益債券發行管理工作,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根據管理辦法,項目收益債券以招標或簿記建檔形式公開發行,也可面向機構投資者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債券,每次發行認購機構投資者不超過200人,單筆認購不少於500萬元。非公開發行項目收益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辦法明確,項目收益債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固定資産投資管理有關規定,能夠産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同時,辦法還進一步明確,鼓勵項目收益債券重點支援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以及其他有利於結構調整和改善民生的項目、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的項目,通過項目收益債券融資。

  記者了解到,除債券資金外,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應全部落實,其中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需符合國務院關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有關要求,並根據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足額及時到位。貸款銀行應出具貸款承諾函,其他資金來源應提供相關依據。項目實施主體的實際控制人應對項目可能超概算情況提前作出融資安排,確保項目建設資金足額到位。

  上述負責人表示,國家將建立項目收益債券發行人、仲介機構及責任人的信用記錄,並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資訊平臺,對嚴重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逐步實現與投資管理部門、各行業管理部門的資訊共用,對在債券申報、發行、還本付息、存續期監管等環節中存在失信行為的主體及責任人進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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