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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中投公司代客炒股一年虧損20% 被判賠償本金

  • 發佈時間:2015-08-05 17:01: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代客炒股 虧了吵架

  上午法院審理一案 投資公司違規代炒 被判協議無效賠償本金

  每逢牛市,總有不少人以代客炒股牟利,而一些投資客因炒股技術差,也樂於讓人代其炒股。但是,股市有風險,有賺就有賠。此類代客炒股行為在出現虧損時,往往引發官司。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就審理了一起代客炒股案件,操盤手為了回避承擔連帶責任,居然聲稱自己的炒股經驗還不如客戶多。

  代客炒股一年 虧損20%

  “要是沒接到這個推銷電話就好了,沒想到在牛市裏,也能賠這麼多錢。”原告于某介紹説,在2013年時,他接到中金中投國際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電話,向其推銷代客炒股業務。2013年10月10日,他和中金中投公司簽訂了《VIP項目資産管理合同》,約定在協議有效期內,于某把其股票賬戶僅委託中金中投公司進行投資管理,由中金中投公司進行投資買賣的具體操作。雙方約定,中金中投公司收取管理費15%,利潤則分三成。

  合同簽訂後,于某將其50萬元的股票賬戶交給中金中投公司進行操作。因操作過程中出現嚴重虧損,雙方于2013年12月9日簽署了《附加協議》,約定中金中投公司在2014年4月9日前將股票賬戶市值操作至不低於55萬元,低於55萬元由中金中投公司以現金方式補齊。2014年4月21日,雙方再次簽訂《附加協議》,約定中金中投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將於某的股票賬戶盈利至12%,如低於12%,由操盤手李某以現金方式補齊,而李某也在協議上簽了字。

  但是,截至2014年10月15日,于某的股票賬戶反而虧損10萬餘元。因此,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中金中投公司和李某賠償損失10萬餘元,並支付收益6萬元。

  “操盤手”喊冤 稱是客服

  除了中金中投公司之外,該公司員工李某也被起訴到了法院。根據原告于某的説法,李某就是操盤手。

  于某的賬戶是如何操作的?李某介紹説,于某在把股票賬戶交給公司後,公司即把賬戶密碼更改,于某不能再控制賬戶,而公司則每週把賬戶情況截屏給於某看。對於于某的起訴,李某聲稱,他只是公司的員工,職務是客服管理,職責是處理客戶與公司之間的疑問及部分爭議。

  而對於自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則予以否認。他甚至聲稱自己從未開過股票賬戶,炒股經驗和對股市風險的認識還比不上原告于某。李某表示,自己在附加協議上簽字,也是被于某強迫的,作為客服管理人員,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金中投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如果于某的賬戶損失確實由該公司造成,同意賠償,但是不同意支付約定的收益。

  但是,于某則表示,操盤手李某在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李某出於對其炒股技術的自信,自以為能扭虧為盈,所以簽訂了補充協議。

  代客炒股違法 合同無效

  今天上午,市三中院經審理,終審判決雙方的代客炒股合同無效,中金中投公司賠償于某的損失10萬餘元,李某承擔部分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未經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每人平均不得從事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及其投資諮詢人員,不得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不得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因中金中投公司和于某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按照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于某有權要求中金中投公司賠償損失,至於利息,因于某在簽訂合同時也未對中金中投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也存在過錯,因此不支援其索賠利息的請求。

  判決之後,原告于某感嘆説,賬戶被人操作了1年多,損失這麼大,還要打這麼久的官司才能得到補償,以後再也不找什麼代客炒股了。(記者 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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