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治“老賴” 破解執行難
- 發佈時間:2015-08-01 06:25:0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萬祥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集中向7名被執行人送達了“限高令”。這是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出臺實施後,北京市法院系統首次依據新規對老賴發出的“限高令”。
2015年7月6日,最高法院對2010年制定的《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作出修改決定,並正式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新規的一個突出變化就是明確將限制高消費拓寬至一般消費,比如乘坐G字動車組列車和一般動車組列車就被納入限制範圍。而另一個重大變化,則是明確禁止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
實踐中,限制消費的信用懲戒與司法拘留、刑事處罰一起,形成打擊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等犯罪的組合拳,不僅讓老賴難賴其應盡義務,而且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其違法“拒執”行為付出代價。
“限高令”同時送達民航旅遊等部門
據了解,收到北京市三中院新版“限高令”的7名被執行人包括3家公司和4名自然人,分別是: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團有限公司、蕪湖城東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及高志榴、杭抱順、杭鎖亞、夏杏頭。
據北京市三中院介紹,這7名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公證債權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採取措施,執行標的總額高達2億多元。根據新規,以上被執行人及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行為。
同時,北京市三中院還將該“限高令”向民航、旅遊、保險等部門進行了送達。對被執行人違反本令的,法院隨時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新規,有關單位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信用懲戒的目的就是要使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失信人處處受限,處處感受到‘不便’,只有提高其失信成本,才能促使債務人通過利益選擇主動履行義務。”最高法院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説。
不構成犯罪的或受司法拘留懲戒
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可以説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公里”。然而,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逃避執行、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現象時有發生,“執行難”的問題不僅讓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成了“空頭支票”,而且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自2014年11月以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開展了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專項行動。目前,該專項行動已告一段落,取得初步成效。
“此次專項行動主要集中打擊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兩類違法犯罪行為。”劉貴祥指出,一類是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罪等犯罪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進行審判,最後依法定罪量刑;另一類是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的妨害執行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需要進行司法拘留懲戒的,由各地法院依法及時採取強制措施,其中行為人逃匿的,由公安機關協助搜尋、控制,送交拘留所進行拘留。
據介紹,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國各地法院實際判處上述犯罪共計807案864人,其中,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706人;以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47人;以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罪判處93人;以構成其他相關罪名判處18人。
司法拘留是民事執行中的一種強制處罰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專項行動期間,各地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決定司法拘留共計55772案58478人次。其中,自行採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過公安機關協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違法“拒執”行為將追刑責
在專項行動中,最高法院收集了許多公、檢、法3家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的案例。日前,最高法院從中挑選出孫才恩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等10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佈。
據統計,這10個案例中,從案件類型上看,有7件屬於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2件屬於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罪,有1件屬於構成妨害公務罪。從犯罪情節來看,既有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進入刑事追訴程式後仍不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實刑,受到從嚴懲處;也有被執行人被刑事立案後,主動履行了義務,認罪悔罪,被酌定從輕處罰。
比如,被執行人郭金欣有200余萬元的收入,卻拒不履行21萬元的法定義務,進入刑事追責程式後全部履行到位,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執行人郝富榮處置名下財産後予以轉移、隱匿,逃避執行近10年,被立案偵查後全部履行到位,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馮家禮擅自將法院查封的財産變賣,且拒不交出變賣款,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等等。
“依法及時履行或協助執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每一個被執行人或相關協助人員的法定義務,任何心存僥倖,想通過違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責任,甚至採取暴力手段抗拒執行的,都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劉貴祥表示,即便是行為人因為抗拒執行受到了刑事處罰,仍然不能免除其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相反,行為人只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行,主動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有可能依法獲得從輕處罰,甚至免除刑事處罰。
為規範此類案件審理,最高法院日前還出臺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嚴打拒執犯罪。
對此,最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少軍表示,《解釋》主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拒執罪“情節嚴重”情形的具體表現,列舉了構成拒執罪的拒執行為,還分別規定了量刑的酌情從寬和酌情從重處罰情節。“這些行為多是‘發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執行為,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極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礙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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