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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要有制度保障

  • 發佈時間:2015-07-29 06:15:3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推進職工帶薪年休假落實工作,廣西近日要求全區統一將上一年度落實年休假情況和本年度年休假計劃及時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力爭應休盡休;工會將年休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評優評先條件,在開展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評優評先活動時,嚴格審核年休假的落實情況。

  在傳統觀念中,7×24小時待命,全年365天無休等等,是人們對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形成的刻板印象。在這種導向下,勞動者往往覺得“勞動光榮、休假可恥”,提起休假羞于啟齒,因擔心休假影響在單位的發展而“不敢休”。當然,一些勞動糾紛案例中,很多時候勞動者缺乏足夠的話語權,是“不能休”,還有些用人單位頻頻以各種理由剝奪員工休假權。

  帶薪休假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廣西提出加強對用人單位休假執行情況的監察力度,規定將休假落實情況納入評優評先條件,以評價體系引導員工休假,具有鼓勵休假甚至強制休假的鮮明導向性,展現出公權力為勞動者負責的積極態度。

  在肯定“不休假當不了勞模”具有制度善意的同時,也要看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也就是説,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許的,但這需要以3倍工資的標準來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因此,有關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帶薪休假辦法,鼓勵支援職工帶薪休假,對於某些可能被用人單位拿來剝奪員工休假權利的條款及時加以修正;另一方面,則要加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執行力度,提高用人單位剝奪員工休假權利的處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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