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農獎補資金申報審核存偏差
- 發佈時間:2015-07-28 10:20:07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等金融支農獎補資金,對促進金融行業服務“三農”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不過,兩項金融支農獎補資金在申報、審核中還存在一些偏差,需要著手加以改進和完善。
類型界定較難 政策理解存偏差
涉農貸款口徑複雜繁瑣,涉農貸款類型界定比較困難。定向費用和增量獎勵兩項獎補資金依據的涉農貸款口徑為《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並選取了其中四個子項目作為獎補範圍。統計制度對各類貸款的劃分進行了分別歸類,但是由於涉農行業範圍廣泛且不易區分,依據該制度對貸款類型進行明細劃分存在很大困難,既造成金融機構申報時對涉農貸款準確性難以保證,也造成財政部門審核時對貸款劃分類型難以把握。
金融機構對獎補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獎補資金申報的源頭是各金融機構或小貸公司,對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具體條款的理解千差萬別,造成申報數據參差不齊。比如,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單戶貸款餘額超過500萬元的不予補貼,有的金融機構理解為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予補貼;《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農戶為長期居住在鄉鎮或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有的金融機構將居住在城關鎮的非農戶也作為農戶統計。
申報機構存在利益驅動。獎補資金由各級財政撥付金融機構後納入收入核算,金融機構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在對涉農貸款類型劃分和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條款理解時,更趨向於有利於自己的理解或解釋。將能與農業沾邊的都劃到支農貸款範圍內,能與農戶沾邊的都劃到農戶範圍內。同時由於各級財政審核力度不足,在僥倖心理的作用下,很多金融機構傾向於多申報獎補資金。
縣級財政審核的積極性不高。對於縣級財政部門來講,兩項支農獎補資金是本縣境內金融機構向中央、省、市財政申請資金,與縣級財政關係不大。因此,對金融機構上報數據的準確性,部分縣級財政審核的積極性不高。
申報材料表格設計不夠豐富,難以滿足審核需求。目前定向費用補貼和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兩項資金的申報材料主要為兩張報表,分別按照市縣和金融機構列明申報明細。但是在填報項目設置上,沒有體現比如涉農貸款的具體口徑、區域外貸款金額、500萬元以上貸款金額等審核需要用的數據,單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很難發現申報數據存在的問題。
時間人力等因素制約專員辦審核範圍。定向費用補貼和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兩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專員辦的審核時間均作了明確規定,而在有限的時間和人力約束下,專員辦抽查審核範圍只能局限在少數幾個市縣,絕大部分金融機構無法實現現場審核,這是造成審核抽查面偏窄的重要原因。
完善申報資料 細化各方責任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建議:
完善金融機構申報資料。對金融支農獎補資金申報材料進行補充完善,除填報貸款平均餘額等基本數據外,增量獎勵資金申報材料增加涉農貸款具體口徑,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申報材料增加區域外貸款金額、單戶500萬元以上貸款金額等項目,使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依據申報材料能夠對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初步判斷。
細化參與方責任義務。兩項金融支農獎補資金的管理辦法應明確金融機構和各級財政部門的具體責任,並強化責任追究。比如,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對填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主體責任,縣級財政部門對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監督責任,從源頭上把好申報和初始審核兩個重要關口;要求市級財政部門對獎補資金申報、撥付的及時性負責;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對獎補政策的宣傳講解和計算口徑的正確性負責;要求專員辦抽審達到一定比例,並對抽審過的金融機構上報獎補資金的準確性負審核責任。
建立資訊化管理系統。啟動並實施金融支農獎補資金的資訊化建設,使申報、審核、撥付等均實現系統化操作。資訊系統應能反映整個申報、審核、撥付流程,每個參與方什麼時間提報了什麼資訊,對資訊做了哪些加工處理,資金流轉到哪個層次,有沒有滯留或者滯留多長時間,應均能夠實時呈現,以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