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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樣的房屋不能租

  • 發佈時間:2015-07-28 02:33:49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啥樣的房屋不能租

  市房管局發佈消費警示

  來看看吧

  本報訊 隨著暑期新的房屋出租高峰來臨,為讓廣大租房者及時了解注意事項、減少房屋出租中的糾紛,昨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産管理局發佈消費警示,提醒租房者安全租房。

  多種房屋不可出租

  在日常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以出租,一旦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存在問題,承租人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市房管局提醒,有8種情形的房屋不可出租:非房屋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未授予出租管理權的;權屬有爭議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危險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在依法發佈房屋拆遷公告範圍內的房屋;違章建築或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簽好租賃合同

  租房人在租房時,要注意簽好租賃合同。一是在租賃房屋前,一定要查清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是否具有房屋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對非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相關委託證明,委託仲介時要簽訂書面服務協議。二是對計劃租賃的房屋進行充分了解,現場查看房屋位置、周邊環境、物業收費、裝修、傢具家電和採光通風等,同時要檢查水路、電路、門窗是否完好。三是簽訂內容完整的租賃合同。雙方應就協商一致的事情,比如租賃房屋的基本情況、租賃費用的約定及結算方式等寫入合同中,不要輕信當事方或仲介機構的口頭承諾。

  謹慎選擇房屋託管

  房屋託管是近年來市場上出現的新型委託事項,目前尚無明確的規範性要求,因房屋託管産生的糾紛呈上升態勢。鄭州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房屋託管容易産生四方面問題:一是仲介方擅自改變房屋格局,對房屋品質造成安全隱患,也容易出現改變房屋用途、群租等現象;二是出租方和承租方資訊不對稱,不能直接溝通交流,仲介方傳達資訊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甚至欺騙雙方,容易造成矛盾和糾紛;三是費用結算不透明,出租方可能是按月收費,承租方可能一次性交費,仲介方可能會出現挪用資金、拿錢跑路現象,給雙方造成損失;四是風險責任不明確,房屋産權人需承擔房屋風險,不因委託而發生風險轉移,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很難劃分明確。因此,建議産權人謹慎選擇房屋託管模式,承租方儘量和産權人直接簽訂租賃合同。

  鄭州晚報記者 胡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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