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有規矩”
- 發佈時間:2015-07-22 14:32:55 來源:山東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網際網路金融自出現以來,就充滿了爭議。最大的爭議就在於,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同時,暴露出眾多問題:行業發展“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客戶資金安全存在隱患,出現了多起經營者“卷款跑路”事件……
7月18日,人民銀行聯合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發佈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等各自的監管主體。這一意見的發佈,被業內人士解讀為,網際網路金融有法可依,徹底走出灰色地帶。 記者馮云云
指導意見講了啥?全文6000多字支援行業發展
業界將《指導意見》定義為網際網路金融頂層指導方案,那麼,《指導意見》究竟説了些啥?
記者看到,《指導意見》 全文有6000多字,20條規定。第一條就是為網際網路金融做了定義,稱其是“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資訊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仲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網際網路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
這在業內人士看來,在沒有網際網路金融的明確定義時,誰都可以説自己在做網際網路金融,但是現在不能隨便搭網際網路金融這班快車了。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作為新生事物,網際網路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健康發展,同時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又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這正是《指導意見》出臺的初衷。
記者了解到,《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産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整體而言,就是確定了“支援穩定增強發展”的基調。
明確監管責任 網際網路金融公司都有“主兒”了
以前,一提到網際網路金融,人們最常想起的一個詞兒就是“監管空白”,這次發佈的《指導意見》,就明確的落實了監管責任,強調“一個籬笆一個樁”。
據了解,按照意見規定,網際網路支付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網路借貸、網際網路信託業務、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由證監會負責監管,網際網路保險則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此外,《指導意見》 還規定了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和網際網路信託、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則。
例如,個體網路借貸業務及相關從業機構應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從業機構應堅持平臺功能,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應定位於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企業;網際網路基金銷售要規範宣傳推介,充分披露風險;網際網路保險應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資訊安全和資金安全;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資訊;信託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産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循合格投資者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産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戶。
衝擊第三方支付 有行業或面臨洗牌命運
《指導意見》發佈後,有四點一直被業內人士反覆提及:資金需要銀行存管、不得誇大資訊仲介的作用、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有業內人士表示,這幾點規定可能意味著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等行業或將面臨洗牌的命運。
以網路借貸為例,融360的分析師發佈原創文章稱,“指導意見對P2P 平臺來説可不是個好消息。”在他看來,意見規定在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資訊仲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資訊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平臺的資金全部要在銀行存管,資金走向要在銀行手裏過一遍,自融、資金池和洗錢的平臺可以歇歇了,投資者的資金要與從業機構的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卷款跑路可不是那麼容易了。”
此外,P2P平臺被定義為通道性質,主要做資訊仲介服務,不可以提供增信服務,不允許非法集資,也就是説“全額本息擔保”這種中國化的産物或將消失在歷史長河中,這對平臺來説不用承擔大筆壞賬導致的資金週轉不開問題,對投資人來講規範化有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
而第三方支付也可能受到衝擊,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基本法”鼓勵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創新,對傳統的金融機構的束縛降低了,猛虎放出牢籠,搶佔通道業務、賬戶業務的市場,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生存空間將會被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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