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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不同用路群體各行其“道”

  • 發佈時間:2015-07-22 05:46:0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確立了“收費”與“收稅”長期並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明確政府收費公路實行規範的預算管理,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所有收費公路資産均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同時提高了收費公路設置門檻,並對收費期限做出調整——

  7月21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百姓關注的公路如何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公路使用將如何更加高效公平等問題,在此次修訂的條例中一一得到解答。

  政策修訂是為適應變化

  2004年11月,我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實施以來的11年中,我國高速公路發展迅猛。數據顯示,2004年國家高速公路的通車里程只有3.4萬公里,到2014年底達到了11.2萬公里,已穩居世界第一。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國家公路網的逐步連線成網以及國家財稅體制改革的推進,現行《條例》的政策導向、部分制度已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亟須修訂。

  交通運輸部財務審計司司長許春風介紹,新修訂的《預演算法》和財稅體制改革的新要求,使現行《條例》確立的收費公路主要制度所依據的政策發生了變化,舉債和償債主體將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變更為地方人民政府,舉債的方式是發行政府專項債券,政府管理的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入必須全部納入政府預算管理。

  “專項稅收和一般公共財政預算無力承擔所有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和債務償還的資金需求,這是實際情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政策的趨勢,堅持和依靠收費公路政策,仍然是公路交通可持續發展的選擇。”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説。

  “收費”與“收稅”兩個體系並存

  此次《條例》修訂的最大亮點,是採取“收稅”與“收費”並行的方式,兼顧和保障不同用路群體的權益,向公眾提供可選擇的差異化公路通行服務。

  魏東解釋説,從國際和國內公路交通網發展實踐看,收費與收稅制度的選擇,主要是兼顧公平與效率的選擇。普通公路由政府以收稅方式籌集建設養護管理資金,對社會公眾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普遍服務;收費公路則由於以對特定用路群體提供效率服務為目標,用路者的使用頻次存在較大差異,宜採用直接收費的方式,其建設養護管理資金主要由用路者負擔,解決稅負不公平問題。

  “今後,佔公路總里程97%左右的非收費公路是主體,實現全國範圍的通達,由一般公共預算保障其建設、養護、管理及改擴建等資金需求。佔公路總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是補充,採取直接徵收車輛通行費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通行服務。實行誰用路、誰受益、誰付費。”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副局長王太指出,通過《條例》的修訂,將構建“以非收費公路為主、收費公路為輔的兩個公路體系”,實現“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

  此次《條例》還突出了收費公路和非收費公路的不同政策,從資金來源上,明確政府對非收費公路的投入義務;明確收費公路的多元化籌資渠道。從等級構成上,明確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明確政府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收費公路資産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高速公路將實行長期收費

  “我們對高速公路的功能、特點和資金保障進行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後認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費’的原則,實行長期收費是合理的。”王太説。

  從國際經驗看,在稅收不足的情況下,通過收取車輛通行費發展和維護高速公路是一種趨勢,不僅發展中國家這樣做,日本、德國、法國、義大利等發達國家也如此。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王偉指出,雖然公路是公共産品,但是它的資金來源不是稅收就是收費,而收稅和收費之間是一個此消彼長的關係,費交得少了,稅就要增加。

  “世界銀行曾經在2006年有一個估算,如果中國公路全部由收稅來進行養護,那麼燃油稅要多徵收30%,如果建設和債務償還全部都要靠稅收解決,油價要增加3倍以上,這個數字很是驚人。”王偉説,僅憑稅收來維持一個國家龐大的公路網是很困難的。

  不過,政府為了加強在滿足社會公眾基本出行需求的普通公路的責任,在《條例》修訂中,大幅提高了收費公路的設置門檻,進一步縮小了收費公路政策的適用範圍。這包括:全面停止新增二級公路收費項目;一級公路、獨立橋梁、獨立隧道項目維持原來的收費期限,償債期或經營期滿後立即停止收費,全部納入非收費公路體系,剩餘的政府性債務和養護管理資金全部由公共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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