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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補償費出臺新標準

  • 發佈時間:2015-07-21 16:31:45  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日報訊 (記者劉天縱、通訊員沈佳)昨日,經省政府同意,省物價局聯合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發佈通知,從本月起,對一般性生産建設項目、礦産開採、取土挖沙、排放廢棄土石渣等四類行為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以進一步規範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管理。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指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産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産建設活動,損壞了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應當向主管部門繳納的費用。

  此前,我省各地統一收取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收費標準按挖掘破壞地表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分別為1.5元和2元。水土保持補償費開徵後,這兩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取消,這意味著我省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將得到進一步細化和改進。

  依據新制定的收費標準,一般性生産建設項目和礦産資源開採建設期,按每平方米2元對徵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徵;礦産資源開採期,石油、天然氣按每平方米每年2元對佔地面積按年徵收,其他礦産資源按照開採量(採掘、採剝總量)每立方米2元計徵;對於取土、挖沙(河道採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採石量,按每立方米1元計徵;對於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1元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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