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公開徵意見擬收稅收費並存
- 發佈時間:2015-07-21 12:20: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7月21日電 (記者喬雪峰) 7月21日,交通運輸部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簡稱《條例》)修訂稿。據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介紹,修訂稿確立了“收費”與“收稅”長期並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明確政府收費公路實行規範的預算管理,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所有收費公路資産均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同時提高了收費公路設置門檻,並對收費期限做出調整。
據悉,《條例》修訂稿已經廣泛徵求了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收費公路運營單位的意見,即將向社會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
收稅收費並存 實現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
魏東表示,在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財稅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原《條例》所依據的基本政策發生了根本變化。此次修訂按照用路者付費、政府性債務風險可控、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加強政府監管的四項原則進行。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採取“收稅”與“收費”並行的方式,實現“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以兼顧和保障不同用路群體的權益,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差異化公路通行服務。今後,佔公路總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體,體現基礎性、均等化普遍服務,採取向車輛用戶普遍徵稅的方式,實現全國範圍的通達,由一般財政稅收保障其建設、養護、管理及改擴建等資金需求。佔公路總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是補充,採取直接徵收車輛通行費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高效率、高水準通行服務。所有收費公路的投資債務、通行費收支等資訊定期公開,全面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收費公路資産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魏東介紹,修訂稿明確了收費公路與非收費公路統籌發展的政策導向。從資金來源上,明確政府對非收費公路的投入義務;明確收費公路的多元化籌資渠道,包括政府舉債、社會資本投資、徵收車輛通行費等多種籌集方式。從等級構成上,明確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提供高品質的出行服務。明確政府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收費公路資産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確保公路不偏離作為交通基礎設施的公益屬性。
修訂稿對現《條例》中有關政府還貸和經營性兩種類型的收費公路內涵做出了調整,將通過政府舉債方式建設的公路統一表述為政府收費公路,未來政府管理的收費公路建設、改擴建資金將統一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方式籌集,用通行費償還,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在經營性公路中增加了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的內涵。
統借統還僅限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
《條例》修訂稿調整了政府收費公路統借統還制度。將“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修改為“統一舉債、統一收費、統一還款”。統借統還的主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統借統還的範圍限定為“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費公路不納入統借統還範圍。
同時,修訂稿明確,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採用招投標等競爭方式選擇投資者;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特許經營者的公路養護管理、保證服務品質、資訊公開等義務,明確合理回報、風險分擔等內容。
高速公路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針對不同類型的收費公路,修訂稿調整了收費期限。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不規定固定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實際償債期為準。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債務償清後,以及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後,其養護、管理資金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則實行養護管理收費。對一級收費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債務或社會投資的改擴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經營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費公路和特許經營公路在償債期、經營期滿後必須停止收費,其剩餘政府性債務經審計後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新改建二級及以下公路不得收費
修訂稿提高了收費公路設置門檻。明確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獨立收費橋隧的設置標準,由原來的二車道800米和四車道500米統一提高為1000米以上。
政府收費公路收支納入預算管理
此外,修訂稿還進一步規範了收費公路轉讓,強化政府對收費公路的監管,明確對政府收費公路實行規範的預算管理、在特許經營協議中明確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規範收費公路養護保通應急等行為,以及收費公路資訊公開、治理超限超載等措施,全面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資金使用、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準的監管,在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減少收費站數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準,為公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出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