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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現行環境稅費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7-21 10:02:35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目前雖未正式開徵獨立的環境稅,但已實施了一些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和收費制度,了解這些環境稅費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有利於獨立環境稅與現行稅費制度整合協調以形成政策合力,充分發揮環境稅在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我國目前與環境相關的稅收制度,包括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和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優惠。

  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種

  與環境相關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這些稅種的設立之初一般並不是出於專門保護環境的考慮,但能夠在限制污染物排放和生態破環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因而稱之為環境保護相關稅種。

  在資源的開採環節課徵的資源稅,主要是為了調節級差收入和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開徵的一個稅種。資源稅中與污染相關的項目主要在原油、天然氣和煤炭等能源産品上。

  在産品消費和使用環節課徵的是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消費稅是在增值稅普遍課徵的基礎上選擇部分産品進行再次課徵,以便起到一種補充和特殊調節的作用。其在環境保護上主要是通過調控成品油等能源産品、機動車等耗能産品,以及部分高污染産品來實現。車輛購置稅在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農用運輸車的購置環節徵稅,車船稅在車船保有環節徵收。小汽車消費稅和車船稅目前都根據車輛的排氣量大小進行差別調節。

  目前擬開徵的環境保護稅是在原料使用和産品生産環節徵收,其開徵將彌補我國環境稅收制度在這一環節的缺失。

  與環境保護相關稅種具體徵收情況詳見左下圖。

  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優惠

  除以上相關稅種,我國現行稅制中還存在能夠起到環境保護作用的諸多稅收優惠,這些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進出口稅收政策等方面。具體通過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廢舊物資回收,鼓勵節能産品和清潔能源的推廣;鼓勵生産和使用環保設備、鼓勵從事環保項目;限制資源開採,促進環保設備利用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環境保護的作用。

  我國目前與獨立環境稅相關的收費較多,中央層面和地方層面各有具針對性的收費政策。其中在資源開採環節主要收費項目包括:排污費、傾倒費、水資源費、礦産資源補償費(還包括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採礦登記費和勘查登記費等)、草原生態補償費、森林生態環境補償費、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費等;原料使用和産品生産環節主要收費項目包括:排污費和傾倒費等。産品消費和使用環節主要收費項目包括: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等。

  現行環境稅費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初步的環境稅費制度體系框架,在污染排放和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仍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如尚未真正構建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尚缺少針對污染排放、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課徵的專門性稅種;相關稅種對環境保護的激勵作用不足。現行我國與環境相關的主要稅種在制度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其設立一般並不是出於專門保護環境的考慮,而是為了實現調控消費、資源節約和利用等其他方面的目標,制約了對環境保護的調控作用;環境稅收政策有待調整和完善。近年來,我國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其他稅種中的環境稅收政策逐步增加,稅制的綠色化程度有所提高,但現行環保稅收政策在規定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排污收費制度難以滿足污染治理的需要。排污收費制度雖然是直接針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的徵收,但由於國內稅收與收費之間在強制性和徵收管理等方面的差別,導致環境保護效果不佳,在對環境保護的支援範圍和力度上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環境稅費改革提速

  目前,我國的環境問題呈現明顯的結構型、壓縮型、複合型特點,環境總體惡化的趨勢尚未根本改變,壓力還在加大,一些地區污染物排放嚴重超過環境容量,突發環境事件頻發。繼黨中央將生態文明建設寫入黨的十八大報告後,“綠色化”概念也被提出,並將其與新型工業化、城鎮化、資訊化、農業現代化並列,成為新常態下經濟發展的新任務,環境保護相關的環境稅費制度改革也呈現出不斷提速的態勢。

  消費稅:增強環境保護功能。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消費稅的改革方向為“完善消費稅制度調整徵收範圍,優化稅率結構,改進徵收環節,增強消費稅的調節功能”,其調節作用的發揮,主要聚焦在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方面:

  2014年11月28日以來,為促進節約利用石油資源,合理引導消費需求,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加快推進能源生産和消費方式變革。國家連續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提高成品油消費稅採取“提稅與降價同步實施”的調整方式,兼顧了居民和下游企業等承受能力。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新增收入,將繼續統籌用於治理環境污染、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節約能源、鼓勵新能源發展等方面。

  為促進節能環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在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消費稅,適用稅率均為4%。

  資源稅:從量計徵到從價計徵。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水流、森林、草原、灘塗等自然生態空間。

  2014年9月29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2014年10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規定煤炭資源稅的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同時發佈的《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將石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到6%。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統一將煤炭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礦産品生態補償費(青海省)、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並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本地區出臺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

  排污收費:調整標準。在繁雜的環境收費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排污收費。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新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排污總量收費,覆蓋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性等五大領域和113個收費項目。2014年9月1日,針對排污收費運作10多年間存在的問題,為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環保部聯合發佈《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

  (作者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公共收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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