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一個“倣”字賠三倍
- 發佈時間:2015-07-21 01:00: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
2014年5月,劉先生通過亞馬遜網站購買了三款吊墜,分別是:“瑞福恒水晶鑲金十二生肖馬千足金吊墜”,價格289.22元,由亞馬遜直接銷售和發貨;“LACEY奧地利水晶藍色海洋之心配925純銀項鍊吊墜”,特價92元,由LACEY飾品旗艦店直接銷售和發貨;“玲世界925銀美麗心扉天使淚項鍊天然水晶吊墜八心八箭吊墜”高貴藍(配水波鏈+擦銀布+高檔禮盒)新品,特價68元,由玲世界官方旗艦店直接銷售和發貨。
收貨後,劉先生委託珠寶檢測中心對三款吊墜材質進行了檢測,支出檢測費200元,鑒定結論均為倣水晶。
劉先生指出,亞馬遜網站宣稱三款商品均為天然水晶,其中一款還宣稱奧地利水晶,但實為倣水晶。依據珠寶玉石名稱的國家標準,天然寶石直接使用天然寶石基本名稱或礦物名稱命名,無需加“天然”二字,倣寶石則應在所倣的天然珠寶寶石基本名稱前加“倣”字。另外根據相關標準,産地不參與定名,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稱定名。據此,劉先生認為其所購買的吊墜為假貨,構成消費欺詐,故將亞馬遜網站的經營者世紀卓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買賣合同,退還貨款449元並三倍賠償1347元,同時索賠檢測費、誤工費等損失400元。
世紀卓越公司辯稱:對自營吊墜,其在銷售前進行了審查驗收,驗證了供貨方提供的鑒定證書,已盡到注意義務;因並非專門的珠寶銷售商,對相關專業並不了解,其只能基於對産品供應商的信賴並依據其提供的資訊將吊墜材質標注為“水晶”,因此該公司在主觀上並不具有欺詐的故意。
對第三方經營的兩款吊墜,其僅提供網路交易平臺,並非合同當事人,且該公司已經履行了平臺責任,審查了賣家資質並對賣家經營進行監督。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網路交易平臺僅在不能提供銷售者真實資訊、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責任,現該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此外,世紀卓越公司還認為,涉案三款吊墜均為貴金屬飾品,並非珠寶玉石範疇,對其進行命名和鑒定時也應使用貴金屬飾品行業相關標準,並非珠寶玉石的國家標準。該公司稱奧地利水晶僅代表一種工藝技術,並非天然水晶。同時,該公司還指出,劉先生行為有知假買假嫌疑,不屬於消法保護的消費者範疇。
訴訟中,亞馬遜網站將涉案商品説明更改為合成水晶、奧地利人造水晶。
【分析】
法院經審理查明,關於珠寶玉石名稱的國家標準規定:人造寶石必須在材料名稱前加“人造”二字;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稱定名,如“奧地利鑽石”;倣寶石應在所倣的天然珠寶玉石基本名稱前加“倣”字;貴金屬鑲嵌珠寶玉石飾品的,可按照“貴金屬名稱+珠寶玉石名稱+飾品名稱”進行定名。關於首飾、貴金屬純度命名的國家標準規定:貴金屬首飾命名內容應包括純度、材料、寶石名稱和首飾品種。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本案無證據證明劉先生購買涉案商品並非用於生活消費,故對世紀卓越公司關於劉先生不具有消費者身份的抗辯不予採信。
消費者依法享有知情權,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根據亞馬遜網頁對三款吊墜的介紹,倣水晶是三款商品的主要構成部分,同時配以貴金屬鑲嵌或貴金屬項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珠寶玉石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首飾貴金屬純度的規定及命名方法》應同時對涉案商品的貴金屬部分和珠寶玉石部分分別適用,且互不排斥。儘管珠寶玉石名稱的國家標準是推薦性標準,且涉案三款吊墜未採用該標準,但銷售者仍應以其他形式對所售商品係倣水晶而非天然水晶予以説明。現亞馬遜網站銷售的三款吊墜均未在水晶前加“倣”字,亦未做其他形式的文字説明,致使普通消費者難以對商品材質及價值作出準確判斷,損害了消費者全面知悉商品資訊的權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對亞馬遜自營的吊墜,劉先生與世紀卓越公司形成買賣合同關係,世紀卓越公司構成欺詐。世紀卓越公司稱已盡審查義務,但其提交的檢測報告僅涉及貴金屬含量,未涉及珠寶材質檢測,故對其該項抗辯不予採信。
對另外兩款第三方銷售的吊墜,世紀卓越公司僅提供網路交易平臺,並非銷售者。世紀卓越公司已經提供了銷售者的相關資訊,且並未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在爭議發生後亦已對商品介紹內容進行了完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劉先生要求世紀卓越公司承擔退款及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終,對亞馬遜自營的吊墜,法院判決世紀卓越公司退貨、退還貨款、三倍賠償867元並承擔檢測費67元,對第三方銷售的兩款吊墜,法院駁回了劉先生退貨及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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