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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文規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認定

  • 發佈時間:2015-07-16 18: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6日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對外文化貿易發展意見》,7月13日浙江省商務廳正式對外發佈關於《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公告。據中國經濟網文化産業頻道記者了解,該辦法明確規定了浙江省內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申報條件、申報資料、認定程度、支援措施以及相關監督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指出,新聞出版類、廣播影視類、文化藝術類、其他綜合服務類的相關企業,在申報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時,應根據出口類別對應達到相應的出口額標準。

  《辦法》規定,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境外合作項目及境外投資項目申請重點項目、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産)、文創演藝等項目在申請重點項目是,所申請項目應為上一年度在浙江省內及境外已實施或正在實施的項目。

  《辦法》強調,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申報如為同一法人公司的,以母公司申報為準,母子公司不得重復申報。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對外文化貿易發展意見》,我廳擬定了《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認定管理辦法》,現給予公示。公示時間為:7月13—17號。

  聯繫電話:87056022

  附件: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認定管理辦法

  浙江省商務廳

  2015年7月13日

  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培育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進一步推動我省對外文化貿易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意見》 (國發[2014]13號)和浙江省《關於加快文化産品與服務出口若干意見》(浙政發[2012]96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註冊併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管理規範的文化出口企業。

  第三條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認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自願申報與政府引導相結合。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申報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應根據出口類別對應達到下列出口額標準:

  第四條 新聞出版類

  (一)電子書出口、期刊數據庫服務年出口額20萬美元及以上。

  (二)出版單位版權輸出年出口額3萬美元及以上或版權輸出種類達到30種;出版單位合作出版年出口額2萬美元及以上。

  (三)新聞出版産品行銷服務年出口額5萬美元及以上;印刷服務年出口額50萬美元及以上。

  (四)傳統出版物境外發行出版單位境外發行年營業額5萬美元及以上;傳統出版物發行單位、進出口企業境外發行年營業額20萬美元及以上。

  第五條 廣播影視類

  (一)電影、電視、廣播電視節目境外落地的整合和播出服務;廣播影視對外工程承包服務;廣播影視對外設計、諮詢、勘察、監理服務年出口額20萬美元及以上。

  (二)中外合作製作電影、電視節目服務年出口額5萬美元及以上。

  第六條 文化藝術類

  (一)演藝及相關服務、商業藝術展覽年出口額5萬美元及以上。

  (二)文化休閒娛樂服務年出口額在20萬美元及以上。

  (三)藝術品創作及相關服務、工藝美術品創意設計及相關服務年出口額在2萬美元及以上。

  第七條 綜合服務類

  (一)遊戲、動漫年出口額在20萬美元及以上;或版權輸出額5萬美元及以上;或遊戲衍生産品出口額100萬美元及以上或設計出口額5萬美元及以上。

  (二)網路文化服務、文化産品數字製作及相關服務、創意設計服務年出口額20萬美元及以上;文化相關會展服務展會直接年收入30萬美元及以上。

  (三)節目模式出口、文化産品的對外翻譯製作服務年出口額5萬美元及以上。

  (四)境外文化機構的新設、並購和合作的境外分支機構年營業額30萬美元以上;

  (五)專業文化産品的設計、調試等相關服務需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和自主品牌年出口額2萬美元及以上。

  (六)文化産品版權代理輸出服務年出口額10萬美元及以上。

  第八條 申報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申報企業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對應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出口額標準。

  (二) 申報項目應為上一年度在浙江省內及境外已實施或正在實施的項目。

  (三) 申報文化出口重點項目分四類: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帶動年出口額30萬美元及以上;境外合作項目及境外投資項目營業額30萬美元及以上;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産)年出口額10萬美元及以上;文創演藝年出口額10萬美元及以上。

  第九條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申報如為同一法人公司的,以母公司申報為準,母子公司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十條申報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申請表(法人代表簽字)。

  (二)企業基本資訊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兩年會計年報。

  (四))文化貿易工作總結,包括上一年度文化産品和服務進出口情況(出口國別、出口內容、出口額)、參展情況、推進文化出口和走出去舉措及下一年度的文化出口工作計劃。

  (五)有關證明材料及明細表並加蓋公章(出口單證、出口合同、海關報關單、銀行收款憑證)。

  (六)傳統文化(非遺)出口企業需提供非遺産品的生産、製作、出口行銷出版物等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申請表(法人代表簽字)。

  (二)企業基本資訊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兩年會計年報。

  (四)項目實施概況,包括項目論證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下一年度的項目推進計劃。

  (五)出口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及明細表並加蓋公章(出口單證、出口合同、海關報關單、銀行收款憑證)。

  (六)傳統文化(非遺)項目需提供有關非遺項目的生産、製作、國際行銷出版物等材料。

  (七)其他按要求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的文化企業可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各市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加蓋公章統一行文報省商務廳。省屬企業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向省商務廳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省商務廳組織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省商務廳根據情況,組織專家進行審定。

  第十六條 省商務廳對經審定後的確定名單在省商務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正式公佈。

  第五章 支援措施

  第十七條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意見》 (國發[2014]13號)、浙江省《關於加快文化産品與服務出口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2]96號)、浙江省商務廳《關於浙江省服務貿易考核評價辦法》 (浙商務聯發 [2014]158號)等文件中的相關支援政策。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出臺配套支援政策。

  第十八條 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重點聯繫制度,加強業務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其出口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與重點項目應在浙江省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監測運作分析系統內按規定註冊有關資訊,並在每年3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經營和文化貿易情況總表;每月填報當月文化貿易數據和動態情況。

  第二十條 浙江省商務廳每兩年組織一次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繼續列入目錄,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則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條 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與重點項目目錄的發生合併、分立、轉業或者變更名稱、住所地、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在變動後一個月內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並在浙江省國際服務貿易統計監測運作分析系統內及時更新有關資訊。

  第二十二條 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與重點項目目錄有下列情形的,將予以撤銷資格:

  (一)申請過程中故意弄虛作假的;

  (二)嚴重侵害智慧財産權等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填報數據和提供相關資料報表屢催未果的;

  (四)經營和對外貿易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原因導致實際情況已嚴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依法應予撤銷的情形。

  被撤銷資格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浙江省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認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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