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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投資銀行間市場獲批交易

  • 發佈時間:2015-07-15 09:35:50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

  為進一步提高境外央行

  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以下統稱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市場的效率,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佈)等有關規定,現就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市場,應當通過原件郵寄或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代理遞交等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中國銀行間市場投資備案表。

  二、備案完成後,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在銀行間市場開展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

  三、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應作為長期投資者,基於資産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開展交易。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雙方對等性原則和宏觀審慎要求對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

  四、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託中國人民銀行或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委託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的,應當簽署結算代理協議並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五、受託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結算代理人,可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0〕249號)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的相關規定,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六、受託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結算代理人應當積極協助做好有關備案、開戶與聯網工作,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並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代理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的具體情況。

  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市場的服務和監測工作。

  八、本通知未盡事宜參照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中的相關規定。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具有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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