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答覆主體責任由誰擔
- 發佈時間:2015-07-15 09:29:21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回顧
因不滿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按要求提供質疑書副本便取消了其預成交資格的做法,供應商A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事情緣起于一起實驗室設備採購項目,項目預算98萬元,經審批採取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採購。經過專家評審,A公司被確定為項目的預成交候選人。預成交結果公示期間,落選供應商B針對成交結果向交易中心提出質疑,認為A公司的響應文件存在問題,要求A公司提供相關印證資料,但自身並未提供有效證據。
在處理質疑時,交易中心未將質疑書副本轉送投訴人,僅以電話通知形式告知投訴人預成交結果遭受質疑。而在尚未等到A公司將準備好的印證資料及時送達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便針對質疑事項重新組織專家進行了復核,致使復核結果對A公司不利。
為何不利?相關材料顯示,在項目首次談判過程中,評標專家向各投標供應商提出,主要設備由成交供應商在成交結果公示期與簽訂合同期間提供生産廠家的售後服務證明,否則取消成交資格的要求,4家供應商均表示同意這一要求。而在復核過程中,代理機構與復核專家均未注意這一事項。在復核結果將影響首次成交結果,且未向財政部門報告的情況下,交易中心作出了首次成交結果無效,重新組織採購的質疑答覆。由於對這一質疑答覆不滿,A公司向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
專家點評
對於本案,應該思考兩方面問題:一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否作為組織質疑答覆的主體?二是本案中質疑答覆的程式是否違法?
交易中心的主體地位不合法
本案中,質疑答覆主體是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其主體地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答覆質疑的責任主體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只就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進行答覆。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則進一步強調了採購人答覆質疑的主體責任,其明確規定,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採購人對採購代理機構委託授權範圍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採購人提出。而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職責只能定位為提供交易服務的平臺,不能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服務,因此,本案中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既不是採購人,也不是採購人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將其作為答覆質疑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
質疑書副本須轉送質疑人
雖然對具體的質疑答覆程式,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而詳細的規定,但相關部門在處理質疑時,可以參照《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中有關投訴書副本送達的相關規定。
同樣,為了保護質疑有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法律權利,作出質疑答覆時,應給與有關質疑當事人充分告知,送達質疑書副本。本案中,交易中心未將質疑書副本轉送投訴人,僅以電話通知形式告知投訴人預成交結果遭受質疑,程式顯然不當。
此外,本案對質疑事項重新組織專家復核的程式也是違法的。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的規定,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後,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而本案中,質疑供應商B公司認為A公司的響應文件存在問題,要求A公司提供相關印證資料,但自身並未提供有效證據的情形顯然不在上述五種情形之內,不能組織重新評審。
不過,根據69號文,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結果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事項,並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意見進行答覆。質疑答覆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本案中,交易中心重新組織專家而不用原評審委員會復核,並且在質疑改變成交結果後,未將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程式嚴重違規。當地財政部門應認定交易中心的質疑程式違法,責令改正。
強化採購人的主體責任
為充分保障供應商的救濟權利,我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分別對供應商的質疑投訴事項作出了規定,其明確規定供應商應當向採購人提出質疑,在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的情形下,可以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但是採購代理機構只能在委託授權範圍內作出答覆。
上述規定充分表明瞭採購人是答覆質疑的責任主體,採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覆行為是經過採購人授權的,其答覆的法律後果由採購人承擔。然而在實踐操作中,採購人的質疑答覆責任並沒有落實:一方面,採購人錯誤地認為其已將全部採購工作委託給了採購代理機構,因此不需要承擔任何答覆義務;另一方面,部分採購人往往故意推脫質疑答覆的責任。此外,部分採購人通過設置各種歧視性條款實現其採購標的的傾向性,一旦有供應商質疑,便推脫其法律責任,讓採購代理機構進行答覆。對此,作為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者,財政部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強化採購人質疑答覆責任的落實,避免供應商由質疑上升到投訴,甚至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