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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通知明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 投資銀行間市場事宜

  • 發佈時間:2015-07-15 07:29:36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 中國人民銀行14日發出《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

  通知明確,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統稱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備案完成後,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在銀行間市場開展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

  通知規定,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應作為長期投資者,基於資産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開展交易。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雙方對等性原則和宏觀審慎要求,對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

  通知要求,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託中國人民銀行或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委託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的,應當簽署結算代理協議並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受託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代理交易和結算服務的結算代理人,可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0〕249號)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183號)的相關規定,為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此外,央行還要求,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市場的服務和監測工作。

  (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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