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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保證金”: 當心人回了,錢沒了!

  • 發佈時間:2015-07-10 01:33:21  來源:鄭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出境“保證金”:

  當心人回了,錢沒了!

  交上一筆數額不菲的出境保證金,你美美地出國玩了一圈,回國,卻發現錢沒了……

  近段時間,天津連續發生幾起遊客出境旅遊保證金被扣、相關旅行社“失聯”事件。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目前針對旅行社收取出境保證金的行為,尚沒有明確細緻的監管規定,致使遊客在權益保障和維護上困難重重。

  保證金預付金結果錢飛了

  在一家民營企業工作的許女士告訴記者,今年4月21日她帶父母參加了天津金龍國際旅行社組織的赴南韓雙飛5日遊,3個人共交了9萬元的“出境保證金”,而原定於6月份退回的“出境保證金”至今沒有著落,旅行社也已人去樓空。

  據許女士介紹,他們這個赴南韓的旅行團有49人,繳納的出境保證金共計147萬元,至今沒能追回,很多人快要崩潰了。“本來是散心遊,誰知道成了堵心事。”

  天津市旅遊執法大隊市場檢查科科長龐雲凱告訴記者,不光是金龍國旅,近段時間易遊天下、旅遊百事通等旅行社也發生了類似情況,給遊客經濟上帶來了一定損失。

  缺了制度 沒法監管?

  記者從旅遊部門了解到,一般情況下,旅行社向出境遊客收取保證金,是為了預防自身風險,是企業自發的業務行為,遊客一般也是在協商後自願交納。因此,保證金出了問題應屬於一种經濟上的糾紛。

  日前,天津市旅遊局發佈的“出境旅遊押金”風險提示中指出,遊客如遇到旅行社挪用、侵佔出境旅遊押金,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方法貌似很明確,但不少遊客在出境保證金遭遇“賴賬”後卻痛苦地發現:維權之路很艱難。

  天津京秀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王京濤律師表示,目前我國有關旅遊市場的法律法規主要有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條例、2009年國家旅遊局下發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以及2013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而遺憾的是,上述法律法規對於出境遊保證金的收取範圍、數額、方式、糾紛解決等均未涉及,也沒有要求公民必須繳納出境遊保證金,以致存在監管空白。

  資金安全 離不開制度“籠子”

  旅客擔心交了出境保證金退還上遇麻煩,旅行社憂慮旅客不交保證金而惡意滯留國外,繼而遭到行政處罰或吊銷經營資格……困局咋破?

  在國家旅遊局發佈的2015旅遊服務警示中,國家旅遊局建議遊客與旅行社協商,採用非現金形式提供出境旅遊擔保,採用現金進行擔保的,建議採用銀行參與、三方共管等形式,切勿將“出境旅遊押金”轉入個人賬號。

  法律界人士認為,以現金方式收取遊客保證金已經過時,而且存在監管漏洞和資金安全風險。旅遊行業可以採用非現金形式提供出境旅遊擔保,比如以“擔保函”制度和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解決出境遊保證金難題,實現“零保證金”出遊。

  “為了彌補當前法律上的空白,需加強對出境遊保證金進行書面協議約定,諸如保證金的收取金額、交納地點、返還時間、違約責任、糾紛解決途徑等均要體現在協議上。這樣在發生糾紛後,遊客可據此進行民事權利的主張。如涉及刑事詐騙等,可視情向公安部門舉報立案,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王京濤説。

  據新華社7月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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