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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百萬滅蚊項目”到底貴不貴?

  • 發佈時間:2015-07-08 10:02:2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廣州市政府採購網登載的《新雅街防控登革熱滅蚊消殺服務項目招標公告》引發了媒體和公眾的關注,該項目中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計劃將下轄11村2社區的滅蚊工作外包給企業負責,採購預算110萬元,服務期限為1年。

  一個街道花費百萬滅蚊,數字聽上去有些驚人,《南方都市報》(以下簡稱《南都》)刊登專題報道,引發了公眾的關注。根據報道,近年來廣州各街道滅蚊每年花費幾乎均在百萬上下,甚至有街道超過200萬元。筆者粗略算一筆賬,根據廣州市政府網站數據,廣州市目前下轄11區166個街道級行政區域(含街道和鎮),如廣州市各街道均以110萬元的成本滅蚊,全市全年滅蚊總成本約為1.8億元,不可謂不是一筆鉅款,輿論關注實屬正常。

  思考一:關注是政府購買服務帶來的正能量

  近年來廣州登革熱疫情嚴峻,每年都要未雨綢繆、投入大量資金用於滅蚊減災,那麼問題來了:既然以前每年都要都要花這麼多錢,為何今年受到了如此高的關注?筆者認為,這正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所帶來的變化。

  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的指導思想。2014年,財政部發佈《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採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下簡稱37號文),為政府購買服務提供了操作手冊,37號文中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本文所提到的滅蚊服務即屬於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前此類服務大都由政府直接提供,效率和效果飽受詬病,如今在政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大背景下,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面向公眾的公共服務,係破題之舉。

  據媒體報道,以往此類滅蚊工作多由社區“四害”消殺站負責,服務外包很少見。由於消殺站多屬財政撥款部門,因此滅蚊成本無從知曉,如今政府採用招標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滅蚊服務,採購預算、服務要求、合同條款都曬在了陽光下,接受公眾監督。隨著公眾對公共事務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意識的增強,這種變化可能會成為促使公共衛生安全服務更加市場化和高效化的“關鍵一小步”。

  思考二:採購人單位需求設定不可“任性”

  一個街道花費百萬滅蚊到底貴不貴?消除質疑,最好的辦法是公開,將需求制定曬到陽光下,強化資訊公開,這既是落實政策法規的要求,也是主動接受公眾監督的必然選擇。在傳統的政府採購服務中,採購人確定採購需求,如需要可徵詢有關專家和供應商的意見。在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購買中,需求設定有了更加高的門檻,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37號文都明確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以“街道百萬滅蚊項目”為例,招標公告中並沒有向公眾徵詢意見的描述,相關報道中亦未提及,因此我們無法判斷採購人在發佈公告之前是否執行該規定。實際上,這個環節筆者認為必不可省。徵求公眾意見可以依靠社會監督解決“應不應採”的問題,此例中,以前滅蚊服務通過財政撥款的消殺站負責,現在向企業招標,那麼消殺站原有的財政撥款是否隨之調整?消殺站職能發生什麼變化?消殺站在今年滅蚊工作中又起到什麼樣的作用?如果不能及時、完整地公開徵集意見,就有可能引發公眾一系列猜測與遐想,甚至可能出現使政府降低公信力的塔西佗效應。

  從本文這個案例可以看到政府購買服務提升了資訊透明度,但是在操作層面還有更多需要關注的細節。特別是在需求設定的環節上,一定是在採購人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主動積極開展公眾意見徵詢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務供給的同時,積極研究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援改革的政策措施,實現“費隨事轉”。

  思考三:完善履約監管是關鍵

  仔細研讀招標文件,從專業的建設性角度出發,筆者認為本例中的招標文件存在指標表述不清晰、合同罰則不明確等問題。採購人對於中標供應商的履約要求體現在招標文件第五章第三款“項目要求”,要求中標人全面消殺後實現“監測指數達標”,如不達標可罰款或取消合同。然而,在項目要求中多次出現的“監測指數”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均中沒有定義,據筆者查詢也沒有滅蚊監測指數等標準,在實際操作中,語焉不詳的指標表述極易造成履約爭議。當然,爭議本身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因採購人的職責缺失造成疫情防控時間的錯失以及公共服務品質的下降。

  總之,服務採購中履約監管是確保服務品質的“七寸”,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涉及國民福利、公共安全等諸多因素,該環節尤為關鍵,為此在政策法規層面出臺了一系列指導性措施,如推進政府採購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引入政府採購履約擔保制度等。對於採購人而言,履約監管的依據來自於招標文件,提高招標文件的設計水準,可以有效提高服務履約品質。

  筆者認為,在設計招標文件的過程中應著重把握履約監管的幾個關鍵點:一是要量化指標要具體清晰,使後期履約爭議有據可依。二是合同罰則與技術需求要前後呼應,避免“完不成還追不了責”。三是要逐步完善救濟措施,一旦合同履約出現重大問題,確保可取消合同並依法追責,以便銜接備用公共服務方式的開展。

  隨著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改善公共服務工作的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深度和廣度必將擴大,政府採購從業者一方面應加強學習落實有關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文件精神,積極推進工作;另一方面也應加強調查研究,以開放的態度徵詢社會公眾意見,完善採購文件設計和履約監管體系。至此,“街道百萬滅蚊項目”帶給筆者的思考,用一句話評析:滅蚊事小,關乎民生即是焦點;百萬雖巨,操作得法物有所值。

  (作者單位: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採購處)

   

  專家觀點

  彭時明(海南菲迪克招標諮詢有限公司)

  滅蚊、滅鼠、殺蟑螂等相關項目在廣東、海南等地非常普遍。此類項目應在需求中寫明消殺面積和環境條件,因為不同環境條件的消殺成本是不一樣的。例如,室外消殺和室內消殺就不一樣。如果牽扯到環境整治,比如割草、填水坑、清理死角等,成本就更高了。此外,還要對消殺工作量、消殺效果做出具體要求,因為消殺方法和間隔時間也會影響成本,無法簡單説多少錢就貴了,多少錢是便宜。

  董勇(江蘇方園項目招標管理有限公司)

  政府採購公共服務項目的採購內容往往關係民生,因此要更切合實際,明確購買的動因,對選定購買的公共服務進行公示,組織論證。公開聽證,不但讓專家和社會民眾了解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動機和過程,而且能聽取各種渠道的意見或建議,為政府正確決策提供強有力的依據。

  唐先生(西南某省招標代理機構)

  廣州位於沿海地區,常年潮濕悶熱,降水豐沛,適合蚊子生存及繁殖,去年出現嚴重登革熱疫情。今年提前進行消殺作業,對風險事前控制,是一大進步。據我調查,消殺車的市場價格約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人員工資每月至少2000-3000元,人員和設備成本不低。因此,消殺價格高達百萬,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

  滅蚊在個人及家庭認知上可能只是一隻電蚊拍或一個滅蚊器,是花費很少很簡單的事情,與針對大範圍公共環境的滅蚊工作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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