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高速路 撂倒倆廳長
- 發佈時間:2015-07-08 08:31:36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田國壘
近日,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段建國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罪。在山西省紀委相關宣教材料中,該省交通廳貪腐窩案被定性為“極具典型意義的一個系統性塌方式腐敗案件”。全案共涉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幹部170余人,涉及各類企業人員60余人,立案調查13人,移送司法機關10人。
是什麼導致山西省交通廳發生如此大規模“塌方式腐敗”呢?
“騙子公司”獲高速公路承建權
2011年12月,連接太原到北京、途經五台山風景區的忻阜(忻州到阜平)高速公路全線貫通。2013年年初,國家審計署在對忻阜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審計時發現,“一家虛假註冊的騙子公司參與其中,騙取國家鉅額資金”。據調查,這家虛假註冊的騙子公司就是山西中海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中海”)。忻阜高速實際由晉煤集團與交投集團聯合投資建設而成。但在此之前,這條高速路的路權卻歸山西中海所有。
學經濟出身、曾經的山西交通廳廳長王曉林在“全省公路基金歷史欠賬56.4億元,全長666公里的大運高速總投資需要222億元”的情況下,閃轉騰挪,用一系列經濟手段,“不花財政一分錢”建成了一條高速。
嘗到使用經濟杠桿甜頭的王曉林決定以“BOT模式”修建忻阜(忻州到阜平)高速和長臨(長治到臨汾)高速。
所謂BOT模式,即“建設—經營—轉讓”模式,是指政府部門就基礎設施項目與企業簽訂特許權協議,授權企業承擔該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企業向設施使用者收費以獲取合理回報,並在特許權到期後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的融資建設模式。
在這種情況下,2001年,山東中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中海公司”)的董事長王德生找到王曉林,提出想承建忻阜高速。隨後3年間,雙方簽訂了三份合作意向書。為承建忻阜高速項目,山東中海公司註冊成立了山西中海公司。
2013年3月,山西中海公司董事長王德生案發。同年6月,時已退休,準備外出旅遊的王曉林在某高速公路服務區被紀檢部門帶走。此前兩個月,同樣已從山西省交通廳副廳長任上退休的王志民和山西省交通廳綜合規劃處原調研員王蕾已被帶走。
繼任廳長被控受賄和玩忽職守
忻阜高速事關五台山旅遊開發和晉煤外運新通道建設,長臨高速是G22青蘭高速中的重要一段。這兩條路遲遲未能開工建設,時任山西省的領導對此很不滿意,要求山西省交通廳儘快妥善解決。
2006年9月,山西省交通廳決定終止與山西中海公司的合作,雙方由此發生糾紛。這場曠日持久的糾紛直到2008年4月王曉林卸任亦未能妥善解決。
破解這兩條高速公路的糾紛問題,是段建國上任後面對的首要難題。山西方面急於開工建設,但獲得建設合同的山西中海公司卻不著急。由於雙方在合同中並未約定項目建成時間,久拖不建並不違約。
一位知情人士稱,段建國剛一上任就與中海公司進行協商。無奈之下,山西省交通廳決定解除合約。作為補償條件,山西省交通廳黨組會研究決定給山西中海公司保留服務區BOT,並支付有形的前期費用,即補償2200余萬元。
調查顯示,2008年7月,山西省交通廳給省政府的彙報材料中,一味強調交通廳單方終止合同無法律依據等己方責任,對山西中海公司無能力履約等只字不提,誤導省政府同意了交通廳提出的解決方案,致使山西中海公司無資金實力、無建設能力、未經招投標程式,便取得了忻阜高速服務區投資建設經營權;山西中海公司在僅支出96.5萬元的地質調查費、用地評價費的情況下,編造虛假支出,以前期費用補償款的名義獲得交通廳支付的2291萬多元。
起訴書據此認定,段建國“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91億元。
權力交織的腐敗利益共同體
2013年4月,山西省路橋集團常務副董事長賈建民、山西省交通運輸局局長李華中、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紀委書記馮朝輝、山西省忻阜高速建管處處長馮建剛先後被調查。
緊接著,與馮朝輝關係密切的時任中央紀委法規室副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曹立新也落馬了。曹立新曾任中央紀委紀檢監察六室三處處長,分管領域包括山西。
相關紀委材料中稱:交通系統下至一些建管處、事業單位負責人,上至副廳長、廳長,形成了一個相互交織、利益輸送的鏈條。這些盤根錯節的人脈關係、權力關係,交織成以少數職位級別高的領導幹部為核心的若干個相互獨立又有緊密聯繫的腐敗利益共同體,相互提攜,相互關照,共同謀取私利。
現任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李正印在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説,為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山西省交通廳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開展了多次作風建設,明察暗訪,嚴肅查處失職瀆職、為官不廉、為官不為等問題。同時,對部分廳直單位班子成員進行了交流調整,配齊了黨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書記,初步形成了正確的用人導向。(據《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