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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我國第一部綠色稅法新生

  • 發佈時間:2015-07-07 09:59:4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向社會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之後,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首都金融與財稅法學會、北京聯合大學法律系與經濟法研究所聯合召開了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研討會。

  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在環境保護稅收制度長期以來既分散又比較落後的形勢下,推進我國環境保護費改稅,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是十分必要且非常及時。

  首先,把我國長期以來對環境污染存在的行政收費制度轉變為稅收法律制度,這比收費更具有優越性和剛性,有利於克服行政收費中的各種干擾和矛盾,這是一個歷史性的大進步。同時,有專家指出:《徵求意見稿》按照構建稅收立法的基本要素提出環境保護稅法的基本框架和結構,這是構建我國第一部獨立的綠色稅收法,是填補我國環境稅法空白的新思路和新探索,有利於在全社會樹立和增強環保法治意識,加強公民的環保責任。它對促進生産方式的轉變,即由“兩高一低”、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舊的工業化道路轉變為節能減排、綠色發展、低碳發展、迴圈發展的新興工業化道路,對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升級,對改善生態環境,堅持可繼續發展將産生重要的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與會者對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也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於稅法的名稱問題。《徵求意見稿》稱之為環境保護稅法。多數與會者認為,這種名稱很有吸引力,名實相符,並且在我國第“十二五”規劃中相關部門在實施第“十二五”規劃中就已明確提出了開徵“環境保護稅”這個名稱。所以,以“環境保護稅法”命名較好,可簡稱“環保稅法”。

  關於建立環境保護稅法的目的和功能問題。《徵求意見稿》第一條中有“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社會節能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的28字規定。有專家認為這條規定針對性不突出,對環境保護稅法的目標和功能説得不明確,建議把“文明”二字去掉,改成“推進生態環境建設”。也有專家提出,“促進社會節能減排”這一點與資源稅、車船稅、消費稅的開徵目的與功能似有雷同嫌疑。

  專家們一致建議,在第一章“總則”中應增添一條徵收環境保護稅的基本原則。譬如,要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受能力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誰污染環境、破壞環境誰付費、誰負責的原則;誰使用資源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堅持費和稅相區別的原則;在堅持收費和徵稅負擔不增加的前提下,稅收不重徵,但同時也不留對污染物不收費又不徵稅的真空或空白的原則。按領域不同分類試點推進,初期應從嚴掌握不得隨意開口子的原則。這樣,可以更好地發揮稅法在防止污染和節能減排過程中應有的聚財、調控和監督,以及規制和引領的作用。

  關於對徵稅範圍和目標的規定問題。多數與會者認為,《徵求意見稿》第四條的四個稅目,規定比較全面,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燥聲分別統一徵稅,表明此次環保稅既不是單項立法徵收、交叉徵收,也不是分類立法徵收,而是既分類又綜合徵收。這是這個新稅種的基本特徵。它既改變和區別我國過去歷史上分散、零星的做法,又與現代國際社會通常對污染物排放與危害環境産品或行為採取的用徵稅手段的做法相一致,但又區別於一些發達國家多數採用單項分別立法徵收的做法,而我們《徵求意見稿》對環保稅具有綜合性、全局性的特點,體現了這個新稅種的重要性和價值取向。但也有與會者認為雖然比較全面,包括了對大氣、水、廢渣、噪音等污染的徵稅,但沒有提到土地污染、草原污染和森林污染。

  在研討會上,對《徵求意見稿》第五章徵收管理問題的意見比較多。這一章共十二條,從第十五、十六、十七等條的內容可以歸納為“納稅申請、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這種思路體現了兩個和兩個以上部門在徵稅工作中相互關係處理的一般原則,但是,在環保稅法中只有這種一般性的規定是很不夠的,執行起來有麻煩。一些專家認為由徵收環保費改為徵收環保稅,在該稅法徵收管理上留下了一些份量很重的收費的痕跡,稅收部門統一的、獨立的嚴格執法規程和作用有待強化。

  與會人員來自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聯合大學、首都經貿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以及中國社科院等。會議由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隆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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