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生産經營者“因災返貧”
- 發佈時間:2015-07-06 03:32:05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家庭農場、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量涌現的情況下,我國農業生産正向適度規模經營轉變,投資額度倍增、經營規模更大,面臨的風險更高,對農業自然災害的風險保障需求也必然更加強烈。如何切實有效地提高農業經營主體在災害條件下的持續生産積極性,杜絕農業生産經營者“因災返貧”,維護農村和農業經濟的穩定發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要條件。農業保險作為專業化、市場化的農業災害風險管理機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歷史進程中,如何進一步創新和完善就顯得特別重要。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的農業保險仍處於起步階段,從覆蓋範圍、補償率以及運營機制上看,問題較為突出:一是保額不足、補償率低,據統計,2014年全國農作物受災面積達2489萬公頃,直接經濟損失3373.8億元,通過農業保險賠償214.6億元,僅佔6.36%;二是政府補貼不足,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提供盡可能多的補貼是世界通行的慣例,在我國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民收入水準低、保險慾望更低,政府補貼不足必然造成應保未保等情況出現,在制約農業保險發展的同時嚴重影響農業産業發展;三是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缺失,保險公司無法分散商業風險,巨災保險理賠得不到有效保障,直保公司和保險人的風險敞口無限放大。
因此,我國急需建立財政支援下多主體經營、多層次覆蓋、多渠道支援的農業保險體系。
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作模式,遵循“政府財政支援、保險公司承保、第三方介入”的原則,加大中央財政補貼支援力度,減少地方和基層政府對農業保險的介入程度,規範農業保險商業化運作體系,引入第三方介入保險代理和公估,建立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作模式。將政策性的農業保險落到實處,消除一些地方存在的“保險與農戶沒關係、定損與災害沒關係、參加保險的農作物與補貼品種沒關係”的現象。
二是加大農業保險覆蓋範圍、提高保額標準和賠償水準。參照西方國家成功經驗,將原有的低層次物化成本保險向産量保險和收入保險改進,實現農業自然災害保險範圍全覆蓋,提高保額標準和賠償水準,保障農民再生産能力。針對自然災害頻發的區域,應考慮出臺支援性政策,鼓勵多家直保公司實施聯合承保。
三是農業保險應考慮設置巨災救助基金,通過在國家層面設立救助基金,對保險公司理賠之外,動用基金對受災嚴重的農業經營主體予以額外救助。
四是建議政府出臺《農業再保險法》,規範再保險分保業務開展和再保險比例;建議中國再保險公司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發揮統籌優勢,深入開展跨區域風險數據積累與研究,開展全國性的農業再保險業務,在向農業直保公司提供業務支援的同時,與境內外再保險公司一道對農業直保公司實施強制性分保。毛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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