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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 發佈時間:2015-04-16 06:29:34  來源:甘肅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準提升,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切實保障主要農産品有效供給。注重突出重點,加快推進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生産全程機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注重改革完善,優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規範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資訊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推進補貼産品供需雙方市場化對接,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農機科技進步。

  二、實施範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省所有農牧業縣(場)範圍內實施。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産品産量、購機需求意向、績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財政預算資金安排情況,確定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資金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畜牧養殖大縣、全國農機化示範區(縣)、保護性耕作示範縣、岷縣漳縣地震受災嚴重地區適當傾斜。

  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省農機局、財政廳要加強對農墾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其他市、縣屬的地方墾區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範圍。

  納入《甘肅省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縣區,要在當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統籌安排相應資金,用於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鼓勵有條件的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承擔作業補助任務,開展跨區深松整地作業等社會化服務。

  我省已納入全國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範圍,補貼標準按省上相關規定執行。

  三、補貼範圍及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範圍。按照“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中央財政資金重點補貼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生産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産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著力提升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生産全程機械化水準。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範圍為11大類36個小類94個品目。

  對於符合條件和要求的産品,省農機局按程式分批次歸類歸檔,並根據農機化發展需要,適時對補貼機具種類範圍進行調整。

  全省範圍內對糧食生産關鍵環節急需的部分機具品目敞開補貼,主要包括玉米收穫機、馬鈴薯種植機、馬鈴薯收穫機、深松機、免耕播種機、殘膜回收機等。

  有條件的市縣,圍繞主導産業和特色産業,按照補貼資金規模與購機需求量匹配較一致的原則,選擇部分或全部機具品目敞開補貼。

  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援農民購機、用機。

  (二)補貼機具産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的産品。補貼機具應是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産品。

  補貼機具産品應當與鑒定報告一致。危及人身安全的補貼機具必須加裝急停、防護罩等規範性安全裝置,且警示標誌齊全。補貼機具産品須隨機附帶整機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規範性文件。

  補貼機具産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産企業、産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産日期、執行標準等資訊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産的同類産品實行差別對待。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援岷縣漳縣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3〕9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岷縣漳縣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甘政發〔2013〕92號)精神,岷縣漳縣地震受災嚴重地區(岷縣、漳縣、臨洮縣、渭源縣、隴西縣、臨潭縣、卓尼縣、迭部縣、舟曲縣、宕昌縣、禮縣、康樂縣、武山縣等13個)補貼比例可提高至50%執行(2015-2016年)。

  省農機局根據農業部公佈的通用類及相關省發佈的非通用類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結合實際測算形成《2015-2017年甘肅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向社會公佈執行。

  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穫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補貼銷售機具價格進行動態監管,發現異常及時上報省農機局。對於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産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省農機局可適時調低此檔機具補貼額。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企業公佈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産的個人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

  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並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優先補貼。

  各縣(區、農場)要結合實際,自行設置對每一類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上限。

  補貼産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産企業自主確定並向社會公佈。省農機局要及時公佈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該類企業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産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産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産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則上,補貼對象應到當地政府確定的農機主管部門辦理所有補貼手續。要逐步使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産品經銷企業脫鉤,過渡期3年。

  補貼對象可自主選擇補貼産品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補貼操作及資金兌付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式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縣(區、農場)結合實際制定。

  獲得農機購置補貼須由購機者提出申請,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審核確定。購機者和農機産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時限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按時限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具體時限由縣級農機、財政部門協商確定並嚴格執行。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省農機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地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重點推廣、敞開補貼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增加資金投入。要保證農機化主管部門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並納入績效管理考核範圍。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要通過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佈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和主要農産品生産農機化水準,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品質和效益,同時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提高製造水準。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

  (三)規範操作,嚴格管理。要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機具要重點核實。提倡補貼對象先購機再申請補貼,鼓勵縣鄉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繼續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各地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洩露補貼資訊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駕駛人依法取得駕駛操作證。各級農機管理、監理、培訓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聯合辦公、補貼資訊共用等方式,對危及人身安全的補貼機具,由農機監理機構建立管理檔案,並開展實地安全檢驗。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品質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等工作。

  要加強對基層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層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四)公開資訊,接受監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宣傳冊、明白紙、挂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資訊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資訊公開載體有效運作。

  省級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式、投訴諮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省農機鑒定站要按照“誰鑒定、誰公開”的原則,公開補貼機具的推廣鑒定證書、鑒定檢驗結果等資訊。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資訊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佈,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佈。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路、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省、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採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範、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於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産和經銷企業,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採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省農機局視調查情況及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可採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並視情況抄送工商、品質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要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農機生産和經銷企業産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産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産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為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監督管理和諮詢服務工作,設立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監督電話:省農牧廳:0931—8179122;省財政廳:0931—8891324;省農機局:0931—8419960;政策諮詢服務電話:0931—8320294;産品品質投訴電話:0931—8322315;“三農”服務熱線:12316。

  七、方案與總結報送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實施方案(含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印發執行並抄報市(州)農機、財政部門。

  每年12月20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機局、財政廳。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總結報告須按有關規定單獨報送。

  (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及補貼額一覽表詳見甘肅農機化資訊網http://gsnj.gsny.gov.cn)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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