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明確巴黎氣候談判基本立場 強調減排“雙軌”框架
- 發佈時間:2015-06-30 22:4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北京6月30日電 (記者 周銳)中國官方30日闡述了本國參與巴黎氣候談判所持的基本立場。中方認為,在制定和實施2020-2030年減少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計劃和措施時,發達國家應承諾有力度的全經濟範圍絕對量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則可採取多樣化的強化減緩行動。
中國當日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提交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文件。這份文件除了向世界展示“單位國內生産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這一被相關學者描述為雄心勃勃的減排目標之外,還對2015年協議談判的進程和結果提出自己的意見。
中方認為,2015年協議談判的結果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充分考慮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不同的歷史責任、國情、發展階段和能力,全面平衡體現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援的透明度各個要素。談判進程應遵循公開透明、廣泛參與、締約方驅動、協商一致的原則。
中方指出,2015年協議應明確各締約方按照公約要求,制定和實施2020-2030年減少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計劃和措施,推動減緩領域的國際合作。發達國家根據其歷史責任,承諾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經濟範圍絕對量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援下,採取多樣化的強化減緩行動。
資金和技術轉讓也是中方此次氣候大會的重要關注點。中方認為,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為發展中國家的強化行動提供新的、額外的、充足的、可預測和持續的資金支援。明確發達國家2020-2030年提供資金支援的量化目標和實施路線圖,提供資金的規模應在2020年開始每年1000億美元的基礎上逐年擴大,所提供資金應主要來源於公共資金。強化綠色氣候基金作為公約資金機制主要運營實體的地位,在公約締約方會議授權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對公約締約方會議負責。
在技術開發與轉讓方面。中方認為2015年協議應明確發達國家按照公約要求,根據發展中國家技術需求,切實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為發展中國家技術研發應用提供支援。加強現有技術機制在妥善處理智慧財産權問題、評估技術轉讓績效等方面的職能,增強技術機制與資金機制的聯繫,包括在綠色氣候基金下設立支援技術開發與轉讓的窗口。
對於各國減排行動的透明度,中方表示,發達國家根據公約要求及京都議定書相關規則,通過現有的報告和審評體系,增加其減排行動的透明度,明確增強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援透明度及相關審評的規則。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援下,通過現有的透明度安排,以非侵入性、非懲罰性、尊重國家主權的方式,增加其強化行動透明度。
對於協議的法律形式,中方表示,2015年協議應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實施協議,可以採用核心協議加締約方會議決定的形式,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援的透明度等要素應在核心協議中平衡體現,相關技術細節和程式規則可由締約方會議決定加以明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國家自主貢獻可在巴黎會議成果中以適當形式分別列出。(完)